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是贯彻中央对干部工作新精神和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经验,建立科学选人用人机制的“制度成果”,是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的“制度之笼”,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好干部用起来的“制度通道”。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2002年实施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执行条例10多年实践中,不仅积累选拔任用干部的丰富经验,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不及时修订完善,就很可能让一些人钻了“制度漏洞”。

问题是工作的向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复杂性,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一些问题。有问题并不可怕,关键是找准问题、解决问题。纵观这次条例修订,最大亮点之一就是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选出好干部,关键要有好制度。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最根本还是要靠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制度上漏洞百出、机制上运行不畅,必然会使投机钻营者有机可乘、老实干事者吃亏受屈。这次条例修订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把实践作为修订条例的重要标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继续坚持、出现偏差的予以纠正、存在漏洞的全力弥补,把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破除好干部上得来的制度障碍、堵住坏干部谋升迁的制度空隙,真正让好干部受重用、差干部受淘汰、坏干部受惩处。

好制度还须好执行。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就是一纸空文。用制度将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关键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使条例可执行、可监督、可追责,不让条例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对用人不正之风“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抓早抓小、有病就治、有痈就除,防止条例“破窗效应”,使条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裸官”不得提拔,这次动了真格。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早在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如今,“裸官”不得提拔,显然符合公众的期待,也顺应现代政治常识。

特别是一些关键岗位的官员,如果其全家老小都出国了,是否有资格做中国的官员,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如何保证其对国家、公众的忠诚?譬如在一些国家,对政务官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国籍要求异常严格。我国逐步给“裸官”上“紧箍咒”,这显然是公众乐见的一种和国际接轨。

规定很好,可如何落实不仅仅是严格执行那么简单,也是个技术和现实难题。毕竟,目前对“裸官”的认定,主要来自于内部的登记管理,缺乏外部的监督和制约,容易流于形式。虽然规定了对隐瞒将严肃处理,但依旧会有官员会计算“得失”后,选择不如实登记、报告,这不是没可能。这一点,中央无疑也是认识到了,所以说登记管理只是第一步。

作为吏治的一部分,对“裸官”的严格监管,规定对其不得提拔,无疑是有必要的。不得提拔,不得任一把手,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可以让官员知道不做“裸官”更有前途。但不做一把手、不提拔,同样可能会腐败。腐败的本质源于权力的不受监督和寻租,“裸官”和其他官员一样,都存在腐败的可能。因此,日常对“裸官”权力的监督一样非常重要,而这归根结底无非靠的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

  CFP供图

中共中央日前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六类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

这次新印发的条例,亮点颇多。其中,关于“裸官”的内容之所以更受网络关注,大概是因为,一方面贪官外逃现象令人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对“裸官”在制度上加强防控,正是公众所期待的。

关于外逃贪官,《法制晚报》有一组数据足以让人瞠目结舌:近30多年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卷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人均卷款1亿元人民币。这些外逃贪官在国外通常出手阔绰,买房不眨眼。显而易见,先“裸”后逃,是外逃贪官们的基本规律。而防控贪官外逃的第一要务,是管好“裸官”。

关于怎样管好“裸官”这个问题,有些地方其实已经有了举措。比如,广东省、湖南湘潭市都规定,“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显然,有贪腐问题的“裸官”若担任正职,或者获得提拔,无疑为其外逃提供了方便之门,因为权力与约束力是一种反比关系。尽管在提拔任用方面收紧“裸官”权力是必要的,但终究只是治标之策。想想看,“裸官”如果已经是正职或重要岗位的领导,怎么办?领导干部人数众多,如何辨识哪些干部是“裸官”?“非裸”官员获提拔后,有没有“后裸”的可能?

所以治本之策,应当是以“裸”治“裸”,让每一个官员在个人事项及家庭财产方面,先大大方方“裸”起来,这才是正能量的“裸”。说起来,“裸官”原本就是一个好词儿,在许多国家,它的意思是公开透明,财产收入无秘密。在我国古代,也不乏“裸体”做官者,他们履新时,不带亲属随行,“裸”身而来,清白而去。可见当官还是“裸”的好。  

当然,防控“裸官”,不能搞有罪推定。当前语境下的“裸官”,并不能直接与贪官画等号。毕竟,官员子女有权出国正当求学、就业。因而将“裸官”置于“聚光灯”下特别监管,存在挂一漏万的风险。所以治“裸官”不能专门针对“裸官”,而应当让所有官员都正确地“裸”起来。

正确的“裸”,就是让官员家庭财产信息去神秘化,权力运行透明化。这既涉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行,也涉及官员权力的监督约束。毋庸置疑,让官员财产和权力“全裸”起来,就无须另行专门建章立制防控错误的“裸”。一套科学的制度不仅可以管用上百年,而且还能管到其他很多方面,从而省去“一事一制”的怪象。

新华社特约评论员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突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一些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对此,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基本依据,推动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选人用人水平。

要着力解决简单以票取人问题。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目的是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干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防止少数人说了算。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突出问题,如一些推荐人员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导致推荐结果失真失实;部分地方、单位党组织被推荐票“绑架”,过分看重票数,简单以票取人;一些干部因怕丢票而当“老好人”、不敢担当甚至拉票贿选等。《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发扬民主,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同时又对民主推荐重新定位,把民主推荐结果调整为确定考察对象的参考因素之一,并规定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这样既能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又切实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发挥了民主推荐作为选准用好干部重要手段的作用。

要着力解决简单以分取人问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和地域、体制限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凡提必竞”、动辄面向全国甚至海外选拔、“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等现象。《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又着力改进规范。明确了这两种选拔方式的适用情形,强调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进一步严格了资格条件,防止随意突破规定甚至“量身定制”;明确要求提高竞争性选拔的科学化水平,加强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有利于防止“一考定音”,真正让干得好的干部脱颖而出。

要着力解决考察失真失实的问题。近年来,干部考察知人不深、识人不准导致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问题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突出了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等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评定政绩,与干部德才素质画等号。优化考察程序和方法,强调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避免走过场。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增加了综合分析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特别是突出了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这些新规定,有利于提高干部考察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评价干部。

要着力解决“破格”变成“出格”问题。这些年来绝大多数破格提拔的干部是优秀的,干部群众是认可的,但也有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了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规范,资格条件和破格人选把关不严,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等,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又从严进行规范。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强调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突出严格审批把关,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改革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向前推进的。《干部任用条例》既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又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起点。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为抓手,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

人民对未来的最大期待,只能是祖国的强盛和富足。因此,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最终必须落实为中国人民对国家未来的自信。而在建立自信的过程中,官员表现出足够的自信,未必一定能带动公众的自信,但如果总是有官员以裸官的方式表现出对道路、制度的不自信,却一定会动摇公众的自信。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其中明确规定6种干部不得列入提拔考察对象,其中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等。其中尤以“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即俗称“裸官”,格外引起舆论高度关注。

裸官现象由来已久,以裸官之身聚敛财富,随后向境外转移财富,或干脆携款移居或潜逃国(境)外与家人团聚,亦绝非孤例。对于那些裸官兼贪官来说,官位、权力及随之可以支配的社会资源,都成了聚敛个人财富的“富矿”,而非为国家、社会、公众服务的责任。而每一个被曝光的裸官外逃事件,对所有中国人都是一次深重的伤害,因为人们看到是一个对祖国没有情感、对党没有忠诚、对人民没有责任,却依然可以身居官位且借此巧取豪夺,而且随时准备弃祖国而去的小人、恶人。

客观而言,裸官并不必然等于贪官。作为独立的个人,官员的配偶、子女向往国外的生活,或对自己的人生有不同的规划,也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正当的移民、移居,并不触犯法律,也不会因为其官员亲属的身份而受到法律之外的限制。

但是,如果官员鼓励甚至刻意安排自己的亲属移民、移居,而至自己成为“裸官”的程度,则无论是党的组织还是一般公众,都会对这位官员产生本能的怀疑。这种怀疑甚至不需要另外的迹象佐证,也会“油然而生”,因为不信任裸官是最朴素的政治敏感。基于这种朴素的敏感,不给裸官以继续提拔的机会,不使其掌握更大的权力,就应该成为官员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原则。

之所以把不信任裸官称为最朴素的政治敏感,乃是基于以下更朴素的判断:如果一个人对所服务的体制还有基本的忠诚,对所生活的社会还有基本的认同,对祖国的前途还有基本的信心,都不会做出让自己最亲近的人全部移居国(境)外,唯独留下自己孤身“坚守”的安排。这种有违亲情常理的安排背后,即使没有贪腐的动机和行为,也足以证明裸官对体制的忠诚度不高,或对社会的信心不足。

中国社会正处在快速发展和艰难转型的敏感期,不同群体和个人对社会前途可能有各种不同的判断,有人坚信中国必将崛起,也有人忧心忡忡地担心可能的混乱。不同的判断之下,以合法的途径、方式做出各自的选择,都已经没有法律和制度的障碍,也早已为社会舆论所接受。但唯独官员不在此列,因为各级官员是这个社会的管理者,把国家、社会交给一群对体制没有忠诚、对社会前途没有信心的人管理,想想都让人心惊。更何况,没有信心还要“坚守”,也太容易让人猜想其“别有用心”。

以中国之大、人口之众,无论如何敞开国门,也无论中国的未来如何发展,普通民众中能够移居国(境)外的人数总是少之又少。人民对未来的最大期待,只能是祖国的强盛和富足。因此,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最终必须落实为中国人民对国家未来的自信。而在建立自信的过程中,官员表现出足够的自信,未必一定能带动公众的自信,但如果总是有官员以裸官的方式表现出对道路、制度的不自信,却一定会动摇公众的自信。这个并不复杂的政治课题,却需要下极大功夫解决。《条例》的相关规定,让公众看到了希望。

我们常说公道自在人心,但在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只有做到公道才能赢得人心。守住了公道,干部也才有带领群众这个资格。

仅仅过了11年左右时间,中央就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出重大修订。显然,时代发展对干部选拔任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是干部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新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则直面这些要求和问题,回应了干部群众和社会的关切。

现在公众关切的雾霾、水土污染等问题,我们可以追溯到是干部的政绩观出了问题,都是片面追求GDP惹的祸。但政绩观出了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指挥棒有偏差。此次,新条例规定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近年来“裸官”现象一直为社会公众所诟病,对干部而言,这是信仰信念出了问题。你对这个国家都不信,都不愿与她荣辱与共,随时准备开溜,你拿什么让群众跟你走?新条例对此类干部作出极为严格的规约,以前是规定不得担任正职,现在则是不得列入考察对象。这就堵住了裸官的漏洞。

“火箭”干部一度让人莫衷一是,说明“火箭升官”缺少法度,新条例则严格了破格提升的约束。破格不是出格,够破格,就必须有响当当、硬邦邦的成绩,经得起晾晒和检验。

以前一说干部提拔,就必须公选、竞聘。机械执行的结果,使会干不会说的老实人吃亏,由此形成一种不重实干的歪风。新条例校正,确认公选竞聘为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只是规定在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时可公选,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竞岗,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这就为老实肯干的干部留出了一条制度通道。

事实上,新条例的新亮点远不止这些,所直面和回应的问题也远不止这些。在某种意义上,新条例是对旧条例的一个全面校正和纠偏,也是对锻造新时期的好干部定制了科学轨道。其定制的核心理念,一言以蔽之就是公道。

给干部以公道,在选人用人上公正、公平、公心,干部心齐气顺了,干事才有合力。干部选拔任用公道了,那些私德官德不淑的干部,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的不正之风,那些带病提拔的腐败分子,就会被整肃,就不会成为失去民心人心的“滑铁卢”。

我们常说公道自在人心,但在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只有做到公道才能赢得人心。守住了公道,干部也才有带领群众这个资格。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1月16日《新京报》)

好规定要靠落实才能发挥效用,如何兑现是个现实问题,同时也是个技术问题。从过往一些官员的复出来看,即便是按照规定复出,有时候依旧酿成新闻事件。似乎,只要是官员复出被发现,就会让公众觉得不满。也正是因此,一些被免官员的复出也就更加低调,而被发现后,公众的不满也就更加剧烈;一些地方被免职的官员火速违规复出,无论当地民众还是媒体,往往都无从知晓,这加重了公众对问责和免职效力的质疑。其实,类似的混乱,主要就是因为复出程序不够透明公开造成的。

应该意识到,因为复出程序不透明引发的舆论事件,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是很负面的。本来官员被问责背后,就包含着对公权力的损害,如果复出偷偷摸摸,程序不透明,这无异于再次伤害党和政府部门自身的公信力。对被问责复出的官员来说,喜欢低调,相关部门不希望引起公众注意,是可以理解的。但假如违背程序“暗箱操作”,或者在公众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规定复出了,当其以新身份露面时,公众必然会觉得困惑和不解。

正是因此,官员复出有必要从程序和制度上向社会公开。这样的话,公众才不至于眉毛胡子一把抓,天然认为官员复出都有问题、有蹊跷,更不会理解为是官官相卫、问责规定太软。以最透明的方式对待这一问题,复出也就名正言顺,方能赢得公众的理解。

其实,被免官员复出程序公开透明,无论对其自身,还是对同级和上级党政机关都是有好处的。首先这样做,不仅不会因为复出而引发质疑。按照规定公开透明地重新任免、调动,甚至提拔也就名正言顺;其次,有利于培养官员和公众的法制观念、公开透明意识;再次,相关部门不是常说,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那么公开透明让公众感觉踏实,也才不影响那些确实有才华官员的进一步发展。

近日,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较之12年前的版本,此番首次加入“裸官不得提拔”等与实际生活紧密联系的内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作为提拔的考察对象。

此举显然是必要的,也凸显了公平和正义。对于“裸官”不仅仅要限制升迁,更要加强监管,严防其蜕变为贪官甚至畏罪外逃。

“裸官”已日益成为贪腐的高危人群。对于“身在曹营心在汉”的这个群体,限制其升迁,才能更好地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裸官”未必都有问题,不“裸”的也不一定就是好官,不能片面认定所有“裸官”都有贪腐问题。法律对官员的配偶、子女的出国事宜没有禁止性规定,法律不能剥夺包括官员家属在内的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利,不能因为治理“裸官”,而无原则地限制一般公职人员家属的迁徙自由。不过,“裸官”中的问题官员的确不在少数,而且在贪腐外逃方面,“裸官”显然比非“裸官”腐败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要小得多。比如,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其妻儿早已移民加拿大,自己一人在国内敛财更加肆无忌惮;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浙江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两人都是先把老婆、孩子送到国外定居,自己在国内捞够了钱再潜逃出国。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全面掌握“裸官”的情况,及时监控其动向。公众对“裸官”理应拥有知情权,否则就无从监督,有关部门也无法监管。

应切实做好“裸官”的申报、登记和公开工作,对虚假申报和漏登、不登,要予以严厉问责。在严格造册登记的基础上,要重视对“裸官”的信息联网,让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海关等部门随时都可以查看和掌握“裸官”的动向,相关部门也要形成强有力的联动处置机制。

要严密监控和严格管理“裸官”,将“裸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严密监控“裸官”的财产,既要看其财产来源,又要看其流出方向;严密监控“裸官”动向,防止其向境外非正常转移资产甚至外逃。监控“裸官”还是要走群众路线,发动所有能盯紧“裸官”的社会力量,形成全民参与、完备高效的“裸官”治理格局。

还应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加强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审查制度,适时将公职人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升级为个人事项公开制度,将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出国(境)的事由及费用的数额、来源、用途等予以公开,推动公职人员政治忠诚度不断提高。

此外,要合理界定和适当扩大“裸官”的监管范围。目前“裸官”监管的适用对象主要限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公职人员,不仅包括各类党政机关中的公职人员,还包括各类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2006年修改后颁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的领导干部不包括副处级以下的公职人员。其实,在基层副处级以下实权岗位的科级公职人员也握有相当实权,有必要将他们也纳入申报、登记范围。

从一定意义上讲,通过严格监管,形成“裸官”不敢、不能、不想腐败以及不敢、不能、不想外逃的机制,防止”裸官“蜕变为贪官,本身就是对这一群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