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二代、未成年、性犯罪,当这些极具冲击力的关键词组合成一幅新闻画面时,想不引起舆论的沸腾都难。李某某轮奸案正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开场的,它席卷了无以数计网民和媒体的注意力,也让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处于舆论的聚光灯下。人们对特权的羡慕嫉妒恨,对司法的先天性不信任,乃至平日里积攒的其他种种不满情绪,都再一次找到了发泄的个案缺口。

从一开始,李案就是以某种娱乐化的方式被媒体捕捉、供大众消遣的。在舆论的持续关注和诙谐评判中,包含有对权贵的不满、对教育的不满、对司法的不满,这些情绪都需要借助个案得到宣泄。而宣泄的最佳方式,莫过于把严肃的法律案件转换成娱乐新闻,在调侃与吐槽中完成一次舆情的集中表达。这种严肃案件娱乐化的背后,恰恰折射出民意输出过程中的无奈与焦虑。

如果将李案置于整个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中,就不难窥探出这样的舆情演变,其实有着更为宽厚的社会背景。一方面,当社会分配不均和矛盾冲突加剧,一种普遍的被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在底层弥漫,使得整个社会对特权与权贵表现出极大的愤慨,一旦个案中的当事人被烙印上权贵的印记,便难逃“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另一方面,从2008年开始,中国的互联网明显搅活了舆论这“一池春水”,一些重大案件在网络的发酵下相继成为“公共事件”,如嫖宿幼女案、邓玉娇刺官案、药家鑫杀人案等等,其中多夹杂着人们对特权干预司法的担忧。在上述背景中,李某头戴“星二代”的“闪闪红星”,前科之后再犯恶行,立即超越了公众容忍的底线,引起网民“群起而攻之”了。

虽然李案中的舆情带有娱乐化色彩,案件信息一再引起猜忌与质疑,其实都围绕着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些因素展开,如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身份会不会干扰到司法?警方的执法会不会因为特权而出现偏私?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保密是不是存在更大的权力背景?

伴随着矛盾多发期的到来,司法这一原本消极被动的国家活动变得活跃而引人注目,转型期的司法能否坚守住时代的正义底线,公共舆论对此极为敏感。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往往将对法治的理解与期盼聚焦到司法领域,聚焦到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上,甚至将司法裁判当作衡量法治水准的标准。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司法审判经常受到干扰、司法人员素质不高以及司法保障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司法公正的实现在个案中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司法腐败、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等一定程度上蚕食了人们对司法的信心。

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法治国家较为审慎的舆论监督,在中国得到了极大的正当性认可。从茶余饭后的闲谈到各类会议的研讨,从报刊网络的评论到专业论文的剖析,司法裁判日益处于舆论评判的“风口浪尖”,对其批评、质疑、责问乃至抗议,越来越成为一种流行的现象。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告诫:“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或许在李案中,这样的告诫同样值得重视。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分寸”,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言论评判,都应当恪守法律的底线,防止过度介入伤害到司法的自主性。

舆论监督本应得到最大的宽容,但对于尚未判决的案件,监督需要保持一定的克制。本案中,虽不能说舆论的关注影响到了司法独立,但倘若营造出“轮奸犯罪的事实成立”的前提性认知,有罪推定的公众思维,势必影响到日后人们对司法结论的评判。万一该案在证据上存在瑕疵而出现无罪、轻罪等判决结果,司法便会陷入“为特权背书”的质疑泥沼。例如,对于律师无罪辩护,网络舆论给予了强烈谴责,这是一种以道德思维评判法律事务的做法。律师可就案件的证据瑕疵提出无罪辩护,无论是作为职业伦理还是辩护技巧,在法律上都无可厚非。或许这与公众心中的个案公正不相吻合,但却是法治实现普遍正义所必须的。由于公民法治理性并不成熟,使得辩护律师与其说是与公诉方展开对抗,不如说是与公共舆论展开对抗,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境下,辩护律师被迫打起了舆情牌,想方设法布下“清者自清”的舆情印象。遗憾的是,如果律师不是恪守法律理性,而玩起舆论战术,打官司反倒成了舆论战,这将引导我们迈入一个怎样的法治社会呢?

每一次影响性个案,都凸显出司法与舆论的鸿沟。这种鸿沟源自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各自不同的发生逻辑,前者呼吁激情与道德感,强调主动性、怀疑性甚至破坏性;后者崇尚人的理智与法律思维,主张被动性、消极性、客观性和建设性。二者要实现共存并相互尊重相互促进,就必须寻找到理性这一交汇点。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司法作为适用法律的一种官方活动,在职业属性上最忌讳“头脑发热”。相反,舆论监督却崇尚“热度”,其中难免夹杂着非理性的因素。在寻找交汇点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处在更为关键的地位。以往,无论是药家鑫案还是李昌奎案,都未见到司法引导民意的权威增长,相反是一种民意引导司法的趋势扩张。司法机关严格遵循办案规律,提高司法结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证据的事实展示功能,尽可能将不理性的网络舆情导入理性化的轨道。在培育网民的公共理性,引导大众从“激情岁月”迈向“法治生活”,司法机关的一纸判决有时重千钧。

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双方律师、涉案酒吧的舆论战又起烽烟。12日下午,原告杨女士代理律师田参军对李家法律顾问兰和的说法再一次进行反驳。田参军指,如果李家真的觉得李某某是“被嫖娼”更是被敲诈,为何没有首先报案,而是“一拖再拖到3月份,在李某某被查强奸案并被抓多日后才非正式告诉警方”?涉案酒吧的负责人也参与到舆论战中,描述杨女士当日“来酒吧求助。那女孩多可怜多无助,被打得鼻青脸肿,伤痕累累!”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任何引起关注的案件,都可能引发一场舆论战。当每位公民都能过一把当法官的瘾,作出是非判断的时候,法官下笔裁判,变得比以往的任何时候都更为艰难。对于李某某案的审判还未开始,一场硝烟四起的舆论战已经开始。

凭借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零星获取的案件信息,全民审判团很难拼凑出案件的全貌。此时,在这场舆论战中,最终决定案件判决的法官,如何做到“万花丛中过,片叶不沾身”,不受舆论审判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判决,将法律正义付诸实践则尤为关键。

首先,保障法官的中立性不能靠限制媒体的手段。按照媒体伦理的要求,报道应当遵照“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审判之前做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的原则。但秉持中立、不做预设判断,有时与做报道时手中掌握的信息有关。现实中,新闻大多只有一天甚至几个小时的生命力。出于时效的考虑,如果当时掌握的信息能得到证实,那及时报道就是记者的职责所在。即便事后有新信息出现,也不能轻易认定是媒体的职业操守问题。

其次,法官应当建立起自己的“中国墙”。“中国墙”是一个来自于英美金融领域的专有名词,意思是在事件的相关方之间,建立信息隔离,防止敏感消息外泄。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尽量避免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在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中,涉及刑事案件审判时,陪审团决定是否构成犯罪,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而当审理重大案件时,为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法官会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开来,不能看报、看电视。

由于我国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审判方式,由法官既做事实判断,也做法律判断。在这种条件下,对于法官避免受外界干扰的要求就更高了。法官应当自觉地做到信息隔离,将认定的范围限定在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上,避免受到小道消息的干扰。就像法学家埃里希说过的,“从长远看来,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

其三,案件审结后,应有一个法官与公众对话的平台。法官不应当变成依附舆论的多数派,如果最终的判决结果与公共舆论作出的判断相去甚远,那么当了少数派的法官,也不能一判了之,应当给公众一个交代。

司法判决的作出,是依靠法官对法律条文精准的掌握和运用,有可能与人们朴素的正义观相悖。当一个判决并未得到公共舆论支持的时候,法官应当站出来,对自己如何运用法律的过程加以详细的解释。

按照法官职业操守的规定,在案件判决前他们不应与媒体进行任何交流,但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不妨建立起这样一个平台,让媒体和公众发表意见,让主审法官一一给予回应。这有利于祛除人们心中的疑惑,让人们充分理解法律正义实现的过程。

针对李某某案件的舆论战,让每个公民都过了把当法官的瘾。但希望该案的主审法官不要受到干扰,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 

刘晶瑶(北京 编辑)

对于李某某案的审判还未开始,一场硝烟四起的舆论战却已旷日持久。各种新消息的出现已有反转案情之势。从开始的舆论一边倒,去批判纨绔子弟仗势欺人,到现在部分人开始相信,这也有可能是一个局,到底谁是受害者都成了疑问。

凭借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零星获取的案件信息,全民审判团很难拼凑出案件的全貌。而某些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也容易将舆论的情绪引向极端。此时,审理李某某案的法官,如何不受舆论干扰,最终做成公正判决则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保障法官的中立性不能采取限制媒体的手段。按照媒体伦理的要求,报道应当遵照“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审判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的原则。但秉持中立、不做预设判断,彼时的信息能得到证实,那及时报道就是记者的职责所在。即便事后有新信息推翻了以往的报道,也不能轻易认定是媒体的职业操守问题。

当然,如果事后能证明存在个别媒体故意造假,煽动舆论,那伤害的必将是其自身的公信力。

其次,法官应当建立起自己的“中国墙”。“中国墙”是一个来自金融领域的专有名词,意思是在事件的相关方之间,建立信息隔离,防止敏感消息外泄。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尽量避免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在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中,涉及刑事案件审判时,陪审团决定是否构成犯罪,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而当审理重大案件时,法官可以为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开来。当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审理期间,陪审团不能看报、看电视,与外界隔离了十几个星期。

由于我国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审判制度,法官既做事实判断,也做法律判断。在这种条件下,对于法官避免受外界干扰的要求就更高了。法官应当自觉做到信息隔离,将认定的范围限定在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上,避免受到小道消息的干扰。

其三,案件审结后,应建立一个法官与公众对话的平台。法官不应当变成依附舆论的多数派,但当最终的判决结果,与公共舆论作出的判断相去甚远,那成为少数派的法官,也不能一判了之,必须给公众一个交代。

司法判决的作出,应当依靠法官对法律条文精准的掌握和运用,有可能不符合一般认知。当一个判决并未得到公共舆论支持的时候,法官应当站出来,对自己如何运用法律的过程加以详细的解释。

按照法官职业操守的规定,在案件判决前他们不应与媒体进行任何交流,但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不妨建立起这样一个平台,让媒体和公众发表意见,由主审法官一一给予回应。这有利于祛除人们心中的疑惑,让人们充分理解法律正义实现的过程。

近年来,许多案件的审判,都成为了公共话题。吴英案、任建宇案、唐慧案,在这些案件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共识,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但也有一种声音,认为当时的某些舆论影响了判决结果。

在对案件热议的舆论喧嚣中,媒体的作用究竟是干扰司法,误导舆论,还是有助于保持法官的审判透明性和司法独立性?很多时候,这道单选题,一不小心就被做成了双选题。

想要实现案件公正审理、司法审判独立,最大程度地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避免舆论对司法的干预,这些需要法官坚持对法律的信仰,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融入每一次司法实践。希望李某某案的法官,能做到“万花丛中过,片叶不沾身”,落实法律正义。

如果法官能够坚持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审判之前舆论如何并不能够影响司法的公正。

前一阵闹得沸沸扬扬的李某某等人涉嫌轮奸案,真是一季接着一季推陈出新。每次快要淡出公众视线的时候,总是会有新的信息吸引人的眼球。

李某某母亲梦鸽女士于8月6日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控告涉案酒吧经理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8日,梦鸽首度向媒体披露控告酒吧介绍卖淫详情。梦鸽称,在酒吧包房里,杨某某不时用手抚摸其子李某某等几名未成人的下体,进行挑逗。梦鸽称有证据佐证。就梦鸽向媒体披露控告酒吧介绍卖淫详情一事,受害人杨某某的律师田参军在微博回应,称李某某的母亲有权对某个人或某些人提起控告,但无权将此次控告的内容向媒体披露。

本案中,不论是被告人律师还是被害人律师,都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对媒体放出新的消息。为什么他们会这样做,笔者猜测他们都是试图引导舆论,获得公众的同情。为什么律师不专注于案件本身,却渴望引导舆论呢?因为他们都期待,舆论可以影响司法,最终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关于“舆论干预司法”的讨论,经过之前的药家鑫、李昌奎案件,想必大家都已经非常熟悉。最后似乎大家都形成了一种共识,那就是,有时候不恰当的舆论关注会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然后一些人开始谴责舆论干预司法。

舆论到底能不能干预司法呢?从表面上来看,很多案件,确实是因为公众的关注,案件的判决受到影响。

但三大诉讼法都要求,法官判案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除了事实和法律这两个因素之外,法官不能被任何别的因素影响。以李某某案为例,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都向媒体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双方叙事的倾向却截然相反。但法院最后当如何审判,应完全依照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裁决。

如果法官能够坚持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审判之前舆论如何并不能够影响司法的公正。

当然对于媒体报道来讲,从新闻伦理上,应尽量不要过分披露没有审结的案件的细节,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等等。而目前有些媒体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但是这对于李某某案本身能不能得到公正判决都不是关键。

一个合格的法官,就应该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不受任何舆论影响。随着我国社会的逐渐发展,舆论和司法的矛盾肯定还会经常爆发。但是,一个成熟的社会,民意就是民意,舆论就是舆论,司法就是司法。

□青椒翔(媒体人)

无论从公众对轮奸这类恶行的愤怒,还是对富二代骄横行为的既有仇视,公众都希望李某某早日判刑收监。但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正义,而不是借把谁送进监狱而出一口恶气。越是这样,越是需要在法庭上以确凿、充分的证据,对李某某等人的罪行依法进行审判,以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法庭之外的狂欢式的爆料、解密大战,只会让这个过程变得庸俗和失信。

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轮奸案波澜迭出,法庭审判之外,原、被告双方律师纷纷借助媒体或通过微博发布各种消息、表达各自看法。最新的消息,则是一家媒体引述网名“解密哥”的微博,曝出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新版内幕”,对案发全程的细节均有详尽披露。引述这一微博的媒体则派出多路记者,对“新版内幕”中的细节进行了追踪,据称大多属实。

鉴于李某某的特殊身份和涉嫌轮奸案的敏感性质,公众对这一案件保持高度兴趣和关注,确在情理和预料之中。但对一桩尚在审理之中,且事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媒体始终应该以尊重双方当事人权利为前提,保持适度的节制。当事双方的律师,也应该在努力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下,谨慎应对媒体的追问和微博等新型信息工具的传播效应,万分小心地对待社会舆论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然而,随着案件的进展,双方律师的轮番放话、澄清、声明、驳斥,已经在所谓追求真相的名义下,对案件进行了事实上的“庭外质证”。而这种看似追究、质证的过程,却和法庭质证有着根本的区别。在没有合理程序约束的情况下,无论舆论的追问,还是双方的被动回应或主动爆料,都必然裹挟着公众的情感倾向,掺杂着对舆论的操弄。看似逐渐显露的真相,却可能是经过层层涂饰以致难辨真伪的“乱象”。而当公众依据这种由舆论翻炒过的“真相”的主导,而对案件进行了内心的认定和审判,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反而可能不被认同和信任。

正是鉴于类似情况的教训,法治发达国家一向对法庭审判前的案情披露实施严格控制,并尽力减少已经泄露的案情对法庭审理的干扰。譬如在刚刚发生的美国“协警枪杀黑人少年”的案件审理中,对陪审团成员的重要要求之一,就是事前不了解本案的具体案情,甚至没听说过协警齐默尔曼的名字,其目的则是保持陪审团成员对案件的陌生感,使其能够仅仅根据法庭上双方质证过程,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的判断。

这一要求并非特例,而是美国司法审判中的普遍原则。因为,法庭审判不仅不同于舆论审判,而且必须尽可能减少舆论倾向和嘈杂信息对案件判断的干扰。没有独立、严谨、合理的程序,也就无法实现实质正义。

这一观念在中国并未受到充分认识和尊重。迄今为止,本案双方律师的表现都有不妥之处。双方的轮番吹风、爆料、辩解,固然都出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动机,但律师变身为法庭之外的舆论鼓动家,对案件的审理、对正义的实现、对中国的法律建设,都不是什么好事。

就舆论而言,从李某某的名字被曝光那一刻起,这个未成年嫌犯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就已经被事实剥夺。而既然他的名字已经不是秘密,媒体在接下去的报道中也就没有了禁忌,不仅李某某的隐私不再是秘密,连本该严格保密的案件细节,也在追究真相、实现正义的名义下,成了被人津津乐道的声色大餐。

无论从公众对轮奸这类恶行的愤怒,还是对富二代骄横行为的既有仇视,公众都希望李某某早日判刑收监。但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正义,而不是借把谁送进监狱而出一口恶气。越是这样,越是需要在法庭上以确凿、充分的证据,对李某某等人的罪行依法进行审判,以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法庭之外的狂欢式的爆料、解密大战,只会让这个过程变得庸俗和失信。

虽然事情发展至今早已严重扭曲,试图使其重新回到原初状态已不可能,但为了让案件回到依法审理的正确轨道,当事各方如律师、媒体、大V、网友,都应该从现在开始恢复节制,尊重法律。

最朴素的情感、最善辩的律师、最躁动的舆论,都必须给法律让路,否则人人都可能会被法外之力审判。

随着判决结果正式宣布,沸沸扬扬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一审尘埃落定。也许每个人对判决结果各有自身评判,但纵观案件整个过程,除了喧嚣、争论乃至激烈交锋之外,这一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留给我们太多的反思。

未成年人李某某是名人之后,名人天然负有社会楷模的义务,享受公众瞩目,又备受公众审视。其子女教育良好与否,必然对社会有广泛影响。不单单李某某案件,近年来间或曝出的名人子女负面新闻乃至刑事案件,既是名人家庭教育的尴尬,更是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却在数月之间满城风雨。直到宣判前一刻,始终处于众声喧哗中,有恶意描绘剧情,有大肆情绪宣泄,充斥着暴力、谎言、少儿不宜等等诸多元素的信息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让每个关心此事的人莫衷一是,判断力持续在百感交集的轨道上运行。众说纷纭也带来不断的猜疑,催生出各种小道消息,是信息不对称的表现,更是公众对案件走向的担忧。

一切个体的行为自有法律规范,违法违纪必然受到惩戒。我们难以对个人行为作出全方位评判,但在案情发展过程中,却有不少细节可供推敲。太多本不应该透露的信息被透露,隐私被大肆传播,人身被恶意攻击,戾气和不尊重在争议中若隐若现。本应严肃审视、深刻反思的案件,被持续的喧闹掀起一波又一波的围观和窥视,电影场景般起起落落,让人在体味喧嚣之余,切实感受到内心深处的忧虑。

喧嚣之中,才让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更显弥足珍贵。最朴素的情感、最善辩的律师、最躁动的舆论,都必须给法律让路,否则人人都可能会被法外之力审判。因此,这个案件也是一场大考,考验公众是否持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考验媒体是否严守舆论与法律的边界,考验法院是否有“不畏浮云遮望眼”的勇气和智慧。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喧嚣之后回归到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既是李某某案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意。

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北京海淀法院今天上午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五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9月26日 中国新闻网)

这个九月成为现实和网络双重关注的“审判月”。份量最重的是薄熙来案宣判,接着又有“两个女人两台戏”的丁羽心和房姐案;备受瞩目的表叔杨达才案也尘埃落定;而北京大兴摔婴案则是以死刑来惩罚罪犯韩磊的罪恶……说了那么多,其实要论网民最关注的,非李某某案的一审宣判莫属。而在9月26日,这喧嚣迎来了一锤定音的时候。

十年刑期,对于执着于未成年论的李天一来说,绝对是生命无法承受之重,就这一量刑,法院的说法是对李某某判的已属从轻处罚。而李家的辩护律师则称不公正将上诉,“对事实、司法和未来的信心永不磨灭。”是他们所有初衷的动力所在。不过这场由现实延伸到网络的史上最强舆论战,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要告一段落。

一地鸡毛。从年初开始的“李某某案”给了大众太多情绪的突破口。从始至终,关于此类相关新闻,总能占据各大门户网站显要位置,并拨出萝卜带出泥般的囊括了所有的副产品新闻:包括梦鸽要换律师、辩护律师的“成人世界太凶险”、易延友的“危害要小论”……围绕着李某某案的种种佐料猛料,都被一股脑儿加工于此。刺激着网友的眼球,挑逗着公知的味蕾。而那些莫名其妙的、主动被动要掺和进去的人,也深耕着这块舆论沃土,一如秦火火。

但这一切好在都接近盖棺定论了,不管某些人愿意不愿意,都要如此。这场“坑爹”和“护子”的人间救赎中,李某某和他家人几乎是以不可避免的态势,站在了网络舆情的对立面,虽然曾有几句关于纯法律角度的多元化解读,但却被民粹以认为是李家枪手的论调而湮没。以至于梦鸽在接受凤凰网专访之时,几乎用哽咽来表达对网民意志力的表面屈服。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除了司法外,几乎没有其他真正意义上的胜利者。而一直站在场外发声的民粹,也似乎到了曲终人散的时候。

李某某案除了法律公平的讨论外,还有对于草根阶层和社会精英的某种对立情绪。就全国范围来看,一则轮奸案之所以达到全民关注的程度,无非是“红二代”“官二代”的身份被凸显。在转型期中国,是有不公平现象在客观存在,而逼仄的上升通道也让某种被压抑的情绪急于找到释放的理由。李某某案就给了很好的平台。而当剧情走过一审宣判的高潮过后,被透支、被消费的舆论群体,也该有次偃旗息鼓的时候。这真的是有关体力的生理疲劳,而大家亢奋过后,是否又能感觉到心灵满足呢?

答案也许是见仁见智。理性的人更愿意关注民众情绪如何在正与负的边缘游走,而冲动的人则已经开始在寻找下一个战场。在法治渐渐赶着人治的当下,我们更应该趋于前者的深度思考。李某某案并非民粹的某种里程碑,它只是在法治框架下的某个案件,即便有些特殊,却没有更多的代表性。而早已经呐喊的声嘶力竭的那些人还是散了吧,毕竟生活还要继续。

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针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强奸罪名成立。其中,李某某获有期徒刑10年,王某等4人获12年至3年(缓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从今年2月案发算起,已经过去大半年时间。然而,外界对这一案件的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息。在这个意义上,李某某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不仅是一次法律裁量,也是对巨大社会关切的回应。

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李某某案实在不算复杂。它不缺少各类物证、人证,几名犯罪嫌疑人也全数拘捕到位。然而,由于该案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引发了大众的复杂联想和猜测,放在当今中国的社会背景之下,这一案件就显得很特殊了。

在这种情况下,自案件进入公众视野以来,它就不单单是一起刑事案件了。人们像观察某个公共事件,像看一部连续剧一样,密切紧盯着司法程序的进行。而现实的状况是,该案进入司法程序以后,也确实掀起了与案情有关、无关的各种波澜。

围绕着相关证据,几名被告律师还未开审前,就上演了一出又一出攻防大战,一次又一次挑起舆论话题。从弃换律师、“控诉”被害人,到嫌疑人亲属上访、当庭翻供、亲属庭审中情绪失控,情节不断变化。

因此,很多人渐渐产生一种担心,怕司法会受到各种庭外唇枪舌剑、巧言令色的影响。甚至有些带有阴谋论色彩的观点,怀疑幕前这些烟雾弹,是为背后的人为可控的结果制造舆论声势。

客观而言,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律师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并无过错。根据不同情势选择无罪辩护也不是问题。哪怕其中会使用到一些让一般大众、相关当事方不可接受、容忍的手段,都是一个正常社会可以容纳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东西会不会胁迫司法,进而让公正的司法审判受到牵制或影响。

对于李某某案的一审判决,法律专业人士可能还会有讨论,但大众并不都是专业人士,从他们关切的角度出发,这一审判结果显示了司法的纯正和坚定。判决结果所显示的,是以事实为基础,对应法律规定的强奸罪构成要件,消除了或受律师操弄、或遭舆论审判的那些偏离司法审判原则的顾虑,很明确、不含糊,很坚定,不游离。

必须承认,中国的司法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时期,包括法律从业者、执法者、普通人在内的不同群体,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都难说到位。中国还需要在法律文本增补修订、司法实践中,让法的生命鲜活地渗透进国家、机制的机理。在这样的背景下,或许在一些人眼里,李某某案不过是一起极为特殊、例外的个案。然而,恰恰是这样特殊的案件,证明了司法在一个国家的极端重要。这么多人关注一起案件的判决,是因为他们内心有坚信,坚信正义之火从未熄灭。

在这个层面上,无论是李某某案一审判决,还是任何一起司法案件判决,都当以正义为主旨,以司法审判原则为基础,纯净而坚定,守住基石,各种复杂,各种干扰,都不必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