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旗下中国内地第一艘豪华邮轮海娜号,日前在韩国被济州地方法院扣留。这一事件发生得很突然,也着实很意外。海航旅业称,中国江苏沙钢集团旗下公司沙钢船务以法律纠纷为由,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申请扣押海航船舶,导致海娜号1659名游客及650名员工滞留韩国。如今滞留海娜号上的游客乘坐海航的专机陆续回国,但是这一罕见的戏剧性扣船事件对于游客的损害无疑,只是事后纠纷双方都互相指责对方不负责任。

这并不是沙钢船务第一次扣押海航集团旗下的船只,早在2011年3月份,沙钢船务就利用相关国际法律法规,在印度扣押了海航集团子公司的一艘海峡型船舶。当年7月19日,又在南非将海航集团下属大新华油轮公司的一艘超级油轮扣押。而屡次的扣押行动,都是源起沙钢船务与大新华物流旗下的大新华轮船一场长达三年的债务纠纷,而海航集团因参股大新华物流,对其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只是这次沙钢船务申请扣押的是一艘航行于境外的游轮,这导致船上千名游客在国外变相被扣押,尽管沙钢船务一再强调,扣押的是船而不是人,但就事件而言实在区分不出扣押船与扣押人之间的区别。于是,这起海事诉讼案件便以一种奇特的方式引起轰动。商业纠纷太过常见,涉及海事诉讼的商业纠纷更是纷繁复杂,大新华与沙钢间的经济纠纷自有法律管辖。在沙钢已经在英国仲裁庭获得胜诉,而双方也约定适用英国法的前提下,韩国法院的行为即便没有对司法管辖权谦让,也谈不上违法处置。

有人说,两国内企业的经济纠纷闹到去韩国解决,丢人丢大了。事实上,在国际经济领域尤其涉及海事纠纷,这样的案例十分常见,双方按合同行事,按合同解决纠纷,由于航海这样的特殊行业,标的物常漂洋过海,多个国家都有司法管辖权毫不为奇,谈不上丢不丢人。但是企业的经济纠纷却导致船上游客无辜被牵连,却着实让人太过吃惊。更吃惊的是,双方事后都一致把导致1659名游客被滞留超过40个小时这个责任归咎到对方身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有意把游客当成自己获得舆论关注、赢得同情的筹码。沙钢完全可以选择其他非载客船只进行申请扣押,完全可以在国内申请扣押,完全可以避开法院非工作日申请使得海航方面不至于无法及时处理保证金缴纳、结汇等手续,但沙钢都没有作出这样的选择,导致千人被迫滞留韩国。而海航方面尽管善后行动迅速,但是未能与被迫滞留的乘客普遍达成合理的赔偿协议,没有明确其违约责任而只想迅速了事,甚至导致滞留游客与海航人员因为不积极处理事件而发生肢体冲突。无论沙钢船务与海航集团事后怎么做出积极表态、怎么采取积极措施,在舆论层面结果都是双输。2000多名国人利益受损,纠纷双方商誉损失难以估算。

在国际上,扣留一艘载满游客的邮轮,实属罕见。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本无可厚非,但是在采取法律手段时还需顾及影响,尤其对于第三方利益的损害。海娜号滞留事件本可以有更好的解决方式,只是双方都没有作出这样的选择,这对于国内企业的警示作用尤为明显,否则,丢人就真丢大了。

载有2300多人的中国“海娜号”邮轮原定于当地时间9月13日16:00由济州开往仁川,但在离港时,被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留,1659名游客被滞留数十个小时。“海娜号”游轮隶属于海航旅业邮轮游艇管理有限公司。事件的缘起是,海航集团旗下大新华轮船与江苏沙钢集团旗下沙钢船务之间的一起经济纠纷。

这一千多名游客,恐怕做梦也没有想到,他们的韩国之旅不是风光旖旎,而是半路夭折,等待他们的是无奈、屈辱和愤怒。如今,他们已经陆续回国,但一定心有余悸。

在这起扣船事件中,游客最无辜,却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尽管他们将获得一定的赔偿,但心理创伤短期内很难修复。

应该说,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并不奇怪,但是不能伤及无辜,不能“绑架”游客。在这起事件中,海航集团和沙钢船务之间发生争斗,却无形之中把游客当成了“人质”,这不仅背离了企业伦理,也涉嫌触犯了相关法律。被伤害的游客完全有理由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正如有律师所称,“消费者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包括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等合法权益均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主张权利,与经营者协商沟通,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赔偿损失。”

游客除了向海航、向旅行社索取赔偿,也有权利起诉沙钢船务。如果海航集团旗下的大新华公司,确实拖欠了沙钢船务的租金,沙钢船务当然可以依法追索海航集团的资产,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提交扣押海航集团资产的申请,也许无可厚非,问题是,“海娜号”上那一千多名游客,是海航集团的资产吗?试问沙钢船务和济州地方法院,你们这是扣船还是扣人?你们将游客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置于何地?将公民的合法权利置于何地?沙钢集团表示,对因该邮轮被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押而造成1659名游客滞留济州岛所带来的不便,深表同情。这种所谓的同情,很矫情,也很廉价,沙钢集团必须向游客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海航集团做得同样不光彩。其一,如果拖欠了沙钢船务的租金,深知其资产可能被沙钢船务扣留,邮轮仍然接纳业务,送游客出国旅游,这就是拿游客的权益当作工具。其二,邮轮被扣留后,不将实情告知游客,当游客询问时还一再撒谎。其三,由于滞留时间过久,游客烦躁,船上虽开通了国际长途通道,但每个人只能打一分钟,上网还要收取高额的国际漫游资费。

此外,需要追问,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据报道,海航旗下邮轮游艇管理公司董事长韩录海称,国际范围内,扣船只有1952年和1999年签订的两款公约,韩国均非缔约国或参与国。申请扣船、涉案双方的公司也不是韩国国内企业。海娜号邮轮也并非涉案船只,且约定管辖权在英国,也非韩国。由此便带来了疑问:韩国济州法院此举,是否涉嫌违反国际公约,海航集团如何应对?中国法律该如何视之?一起发生在国内的经济纠纷,却闹得沸沸扬扬,堪称国际性丑闻,这是谁的责任?

海航集团和沙钢船务的纠纷将如何化解,有赖于法律的公正介入。但须明确,游客不是筹码,不能成为企业争斗的牺牲品,这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底线。其实,近年来多次出现“神仙打架,凡人受伤”的闹剧,无辜的民众一次又一次成为争斗双方的工具,这拷问着企业的价值取向,也考验着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对那些拿肆意伤害民众权益的企业,是不是应该予以惩罚?

中国邮轮“海娜号”被扣于韩国济州港,激起部分国人心理震荡。泱泱大国的邮轮,满载中国游客,却被韩国一个小小的地方法院轻易查扣,脸面上过不去,这是其一;其次,扣船事件的起因,竟然源自国内两家企业的经济合同纠纷,这叫兄弟阋墙,外“引”其侮。

被扣邮轮上的1300余名游客,对申请扣船的一方“很愤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游程打乱,好心情无以为继。但某些媒体评论却言重了,说申请扣船的沙钢船务“挟洋自重”,突破了人道主义底线,应该遭到道义上的谴责。

不就是一起经济纠纷导致的法律措施吗,怎么扯得上人道主义?即便可能引发人道问题,比如老人与儿童可能因此受到惊吓,患病而不能及时救治等,那也是法律措施有失周全,应当担责的是韩国济州法院,而没理由让沙钢船务代人受过。

在扣船事件中,沙钢船务是关联人之一;而在引发扣船法律措施的经济纠纷中,沙钢船务作为债权人,却是法律意义上的潜在受害人。在这层法律关系上,应该同情值得声援的是沙钢船务,而不是被扣邮轮的所有者——在合同纠纷中理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海航。

沙钢船务将船租给“大新华”公司,海航集团为下属“大新华”出具了担保函,这就构成完整的法律关系。“大新华”经营不景气,拖欠包括沙钢在内的多家公司租金,已在香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沙钢船务以国际通行的惯例,申请法律措施查扣海航旗下邮轮,是没错的。法律上没错,道义上也无可指责。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所谓法治,就是以合同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纠纷时走法律程序,利益受损靠法律维权。可我们确立市场经济方向这么多年,法治现实却不容乐观。三角债往往成为难解的死套,债权人维权千辛万苦,债务人赖账反而逍遥快活,法律判了却又因执行难徒叹奈何。像沙钢与海航的纠纷,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已有伦敦法院的裁定,剩下的就是一个执行问题。可沙钢为此多次主动与对方沟通,却只能碰壁而归,申请法院扣船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遗憾的是,不少人并不认为扣船是一种司法行为,是市场规制通过法律程序起作用的必然选择。我们或许欠缺这样一种共识:只要法律允许,扣船既可以发生在国内,也应该可以在境外生效,不能说执法者是韩国的一个地方法院,就可以否认扣船的法治精神,就可以轻蔑法律尊严,更扯不上有损于国家脸面、同胞情谊。设想一下,如果沙钢申请查扣的是一艘外籍邮轮,我们会作何评价呢?保不定会大加赞赏:善与国际接轨,精于法律维权,做了一件为国人长脸的大事。

被扣邮轮上的中国游客没能一帆风顺,且由此产生一些利益损害,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应当解决的问题。旅游费交给了谁,谁就有责任保障旅游合同安全、如期兑现约定项目;因扣船所受的损失与伤害,都理当依法获得补偿。但诉求或“愤慨”的对象,不该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中的沙钢船务。

一言以蔽之,扣船事件不是负面案例,而是遵守市场规则的切实践行。说得多好都没用,向往市场经济,身处合同纠纷,就不能只有叶公好龙的姿态。

9月13日下午,海航集团旗下海航旅业“海娜号”邮轮被扣韩国济州岛,导致2300多人滞留,其中包括1659名游客。最新消息称,海航派出4架飞机5次航班由北京前往济州岛接游客回国。(《北京青年报》9月16日)

原来,海航欠沙钢船务5800多万元,沙钢向济州地方法院申请扣船还债。据称,早在2011年和2012年,沙钢曾分别在印度和南非扣押过海航的一条散货船和一条油轮,最后对方还清了欠款才解决问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沙钢船务有权表达利益诉求,而且从法律上讲,此举也并无不当之处。但明知船上有2300多名游客和船员,依然申请强制执行,这在对象和时机选择上,确实存在问题。沙钢船务称“申请扣邮轮而非游客”,既然扣船也就不可避免地涉及游客,这样的解释行不通,也让人怀疑,沙钢船务可能把游客当成了追债的筹码。

要说海航没有责任,也是不客观的。“海娜号”被济州地方法院依法扣押后,海航有能力、有时间支付保证金,解除船舶扣押措施。但海航并没有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客观上导致了事态的严重。而且,海航应该很清楚国际海事法律和行业惯例,在背负债务的情况下,明知存在巨大风险,仍然承接租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游客、船员的不负责任。这也不能不让人怀疑,海航也可能把游客当成了筹码,赌债主不敢轻易扣船。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说过:“经济学回到它的起点,就是没有办法离开道德。”现在,沙钢船务与海航都试图在道德上打倒对方,却都忘记了自身责任。市场经济背景下,有一些底线需要坚守,如不让消费者受伤。企业可以逐利,企业竞争可以大显神通,甚至可以诉诸法律,但城门失火不能殃及池鱼,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不让消费者受伤的前提下。无论沙钢船务和海航之间有多大的纠纷,都不能把游客绑上战车。

现实中,企业打架、消费者受伤的案例并不鲜见,其根源就在于我们还缺少一些基本敬畏,特别是对消费者的敬畏,对市场伦理的敬畏,对公共责任的敬畏。这种敬畏并不都是自发产生的,需要有惩罚来推动来保障。换言之,不让游客受伤是一道底线,一旦触碰就应付出代价,而且这种代价应该带有一定惩罚性,唯有如此才能传递正能量。

现在,海航宣布了两种赔偿方案,现金最高赔2300元/人。赔偿是应该的,但统一标准就值得商榷。正如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所说:“游客的赔偿不是一个简单的统一标准就能解决的。因为海航集团除了存在违约的事实之外,还变相限制了游客的人身自由。”所以,海航应出于最大诚意,给予游客最大补偿。

不让消费者受伤,是道市场底线,这应成为共识,也提醒企业: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必须考虑消费者利益。反过来,伤人者必自伤——消费者受伤了,也必将损害相关企业的形象和利益。

一条豪华邮轮在中国公司和一家韩国地方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被扣留了。扣的是邮轮,但事实上也限制了船上人员的人身自由,严重损害游客的合法权利。此时,所有无辜的游客,应该共同拿起法律武器,主张权利提出赔偿。

海航旅业旗下豪华邮轮“海娜号”13日准备驶离韩国济州港时,遭当地一家法院扣留。昨天,滞留旅客乘包机陆续回国。事件的起因是,江苏沙钢船务公司以经济纠纷为由申请扣留邮轮。

两家中国公司因为债务纠纷,让1600多名游客滞留国外的同时,他们也把自己的、还有中国的脸,毫无保留地“滞留”在了国外。事件当事方之一,江苏沙钢船务在“成功”地把事情搞大之后,昨天还十分“谦恭”地对游客表示了同情。但他们的同情表达得很不到位,因为滞留游客中包括大量老人和儿童,仅昨天首架回国航班的283名乘客中,就包含19名儿童、1名婴儿。江苏沙钢船务至少应该向这些老幼专门表达一次同情。

江苏沙钢船务昨天对媒体表示,其申请扣船有法理依据。其实,不仅沙钢船务自恃有理,一些舆论也对这家公司表示理解,认为“沙钢船务是在主张自己的债权”。在这起因中国公司之间恶斗,而导致邮轮海外被扣的恶性事件中,海航的债务责任固然必须追究,但沙钢船务也应该遭到道义上的谴责。沙钢船务“挟洋自重”,枉顾包括老人、儿童在内众多乘客的权益,其做法极端自私。事实上,此次并不是沙钢船务第一次扣押海航的船。2011年和2012年公司曾分别在印度和南非扣押过海航一条散货船和一条油轮,之后海航还清了所欠沙钢船务的钱款。再看看国际惯例,国际上,各种货船因债务被扣甚至拍卖的消息,屡见不鲜。但载满游客的邮轮因债务纠纷被扣,几乎是闻所未闻。难道是此前国外众多的债权公司,都不知道邮轮可以扣?恐怕不是。是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说,就算被欠了金山银山,也不会狠心向老人孩子“下手”。解决债务纠纷,沙钢船务有很多选项,但它偏偏选择以游客为筹码。

海航作为事件的另一当事方,其表现也是问题多多。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海航存在信息告知不及时、游客赔偿过低等问题。虽然邮轮为游客提供食宿,但在滞留期间,海航没有及时告知游客滞留原因,多数游客竟然是通过网络、电话得知自己真实处境的。更为重要的是,邮轮是因债务纠纷被扣,这说明海航一直让公司船只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下运营,最终导致游客合法权利难以保障,这是对游客最大的不负责任。因此,在这起邮轮被扣中,海航的法律责任也是无法推卸的。海航掌门人陈峰此前表示,“海航的中国梦是,到2020年进入世界500强的100名左右,到2030年,进入50名”。企业有造梦的权利,但同时是否也应该履行欠债还钱的义务?否则你的梦就算实现了,又有多大的价值?


此次被无辜牵连其中的1600多名游客,他们理应得到海航方面的积极赔偿。本来六天的行程,却在旅程开始后不久即被迫中止。目前有信息显示,一些乘海航包机返回的游客,可能被迫接受了较为廉价的赔偿并签署了放弃再次索赔权利之类的协议。回国后,相关游客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主张原来协议无效,继续维护合法权益。事件中,扣留邮轮是沙钢船务提出申请所致,但究其根本原因,是海航的企业经营风险失控导致的,海航应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以挽回企业信誉。当然,海航和沙钢船务在扣留事件中的法律责任还需进一步厘清。如果最终证明沙钢船务的扣船申请侵害了游客的权益,也应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海航应该首先赔偿游客,之后再向沙钢追偿。

一条豪华邮轮到达济州港,在中国公司和一家韩国地方法院的共同“努力”下,邮轮被扣留了,同时,一条人道主义的底线也被突破了。底线被突破后,法律问题随之而来,扣的是邮轮,但事实上也限制了船上人员的人身自由,严重损害游客的合法权利。此时,所有无辜的游客,应该共同拿起法律武器,主张权利提出赔偿。不论是中国的企业,还是外国的法院,只要有过错,他们都要付出代价。

海娜号被扣,折射出的应是中国海事法建设的推进——这本来就是中国这个海运大国、贸易大国应有的法律环境。

14日中午,海航集团旗下公司海航旅业对外通报称,公司邮轮“海娜号”被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留,导致2300余人滞留。海航旅业称,江苏沙钢船务公司以法律纠纷为由,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申请扣押船舶。15日,海航已派出飞机接回在韩被扣的多数游客。

这起海事诉讼案件以一种奇特的方式引起轰动。抛开诉讼双方的法律纠纷不谈,令人关注的有两点:一是韩国地方法院是否有权力介入诉讼,采取扣押船只这种最强烈的保全权益的方式;二是在船舶扣押期间,应该如何对待与诉讼并无关联的上千名游客。

根据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船舶只能因海事请求而不能因任何其它请求被扣押”,“扣船实施地国法院或用以使船舶获释的担保的提供地国法院,应具有审理案件实体问题的管辖权。”因此,韩国地方法院介入这起海事诉讼案件有法理依据,船舶扣押得到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认可。但是,通过扣押船舶取得有利的法院管辖权,无疑是一种索赔手段,既然这种手段对自己有利,就一定对诉讼另一方不利。因此,海事诉讼也越来越强调“非方便法院原则”,法院可以以自身为不方便法院而拒绝行使管辖权,这同样是国际惯例。因此,韩国地方法院既可积极介入,也可选择放弃管辖权。诉讼双方均已选择英国法院,而英国法院又有遵循“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传统,在这种情况下,韩国地方法院的举动,至少没有体现国际海事法中不抢夺管辖权的司法礼让理念。

如何在行使管辖权的同时,不伤害游客的人身自由等权利,显然韩国地方法院、船运方都没有预做打算。韩国地方法院选择值休息日扣押船只,海航方面无法及时处理保证金缴纳、结汇等手续,致使上千名中国公民滞留,显然欠缺考虑。而海航方面尽管善后行动迅速,但是未能与被迫滞留的乘客普遍达成合理的赔偿协议,没有明确其违约责任而只想迅速了事,也同样欠缺考虑。

由此引发的最大思考是:为什么这起海事诉讼案不能在国内解决?无论诉讼双方注册地是哪里,但显然中国法院才与诉讼双方具有最紧密联系,有“最方便法院”。或许,尽管我们有1993年就已出台的《海商法》,但在海事程序和执行方面,仍然存在制度空白。根据沙钢船务所述,之所以在全球范围内追索海航集团资产,是因为海航拒不执行英国高等法院已多次判决明确的其担保责任。如果国内海事法规更加完善,那么这起并不罕见的法律纠纷,或许就不必以如此大费周折、戏剧化的方式演变。

海娜号被扣事件中的是与非之外,折射出的应是中国海事法建设的推进——这本来就是中国这个海运大国、贸易大国应有的法律环境。

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是法律所允许和保障的,但这样做的前提,是不损害第三方的正当权利、利益。

搭乘中国邮轮“海娜号”1659名游客,以及船上的650名船员出航前恐再也未曾想到,他们旅程刚进行到一半,船就被扣在韩国济州。

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整个事件中出面“扣船”的韩国济州地方法院,仅仅是个接受申请、代为执行的经办方。这起在境外发生的事件,完全是中国企业之间的纠纷所致。据报道,事件起因是海航旗下的大新华轮船和江苏沙钢旗下沙钢船务间发生经济纠纷,后者以法律纠纷为由,向济州地方法院提出“扣船”申请。

不管大新华-沙钢间的经济纠纷谁曲谁直,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诉诸法律途径裁决,都是企业的合法权利,是无可厚非的;解决这一纠纷却选择了直接当事企业以外、同一集团旗下正在境外航行的游船做扣押目标,则显得另类。

上千游客旅行被中断,金钱、时间上的损失一望可知,而精神上的损失则无从估量,对此,当事方“扣的是船,人是自由的”说法既不负责任,也极不明智:很显然,在事先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被甩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且四面环海的孤岛,所谓“自由”又值几何?

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是法律所允许和保障的,但这样做的前提,是不损害第三方的正当权利、利益。不难看出,在“海娜号”事件中,无辜被损害正当权利、利益的“第三方”不仅确实存在,而且人数众多。这不仅构成对这些“第三方”的伤害,所产生的连带舆论、社会效应,也会让相关企业声誉受损。

在整个滞留期间,“海娜号”部分船员已知道内情,却选择了对游客隐瞒真相,这本身既不利于事态缓和,也进一步损害了游客利益,影响了游客情绪,致使部分游客在网络上发出激愤之语,导致事态扩大。

事发日正逢韩国公休日,据称保证金缴纳、结汇等手续的办理受到影响。不论此事真伪,由此导致数千名游客滞留境外本身,都是相关企业的责任,正如当事方自己所承认的“游客不是被扣一方”。既然如此,当事方就有义务避免游客被殃及,并早日设法结束此事,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按时结汇,法律上只涉及被扣的船,而不可能涉及“不是被扣一方”的游客,以此为自己不及时作为的遁词,是不负责任、也毫无意义的。

据悉海航方面已派出包机接回游客,这是个迟到的好消息。

两公司间的经济纠纷,应循正常法律渠道,谋求合法解决。官司在哪里打,何时打,怎么打,都是两公司间的事,但绝不应累及和两公司间纠纷全无关系的无辜者。必须指出,两公司间的此次境外法律纠纷,客观上已构成对众多第三方有形、无形利益的损害,这数以千计的“第三方”同样有权就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海娜号”事件是较典型的“神仙打架”案例,且因是发生在境外,牵扯的无辜者又数量众多而轰动。这类案件今后恐怕还会发生,甚至随着时代的发展,可能有增多趋势。因此,必须将此次事件的解决,办成一个典范,以为来者诫,以为后世法。

沙钢船务与海航集团经济纠纷“绑架”游客一事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中国“海娜号”邮轮在韩国遭扣留,船上2300多人已滞留30多个小时。(9月15日新华社)

按理说,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应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不应该损害第三方利益。然而,船上2300多游客却因为这一经济纠纷长时间滞留在海外,并惊动国家旅游局、驻外使馆等部门进行紧急协调处理。这种不把游客安全甚至国家形象放在眼里的“讨债行为”,令人十分惊诧。

从相关报道来看,沙钢船务多次同海航集团沟通,在多次努力无果的背景下,沙钢船务不得不在全球范围内追索海航集团资产,并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提交了扣押海航集团资产的申请。从中不难看出,沙钢船务申请扣押海航邮轮是无奈之举。但是,沙钢船务的理由再充分,程序再合法,也不应该“绑架”2300多名游客。这暴露了相关企业眼里只有程序合法,只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却不把游客利益放在眼里。

从表面上看是扣押邮轮而不是扣留游客,但实际上,很可能是有意申请扣留这艘邮轮以“绑架”游客,制造一起国内外关注的事件,以此想达到给海航集团进一步施压的目的。弦外之音是,如果海航集团不履行担保责任,不仅海航的资产会受到全球追索,而且海航的业务也会受到“游客滞留”事件的影响。

而海航集团同样也有“绑架”游客的嫌疑。海航集团或许明知道沙钢船务在全球范围内追索海航集团资产,或许清楚海航邮轮有被扣留的可能,才以“绑架”游客的方式继续赚钱,以为船上有2300多名游客,沙钢船务不敢申请扣留,没有想到双方撕破了脸。从这个角度而言,前者同样对游客不负责任。

企业间的经济纠纷,自有法律来公断,舆论不能充当“法官”。但是,在法律之外的道德层面,舆论完全有发声的必要,因为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出外旅行的游客越来越多,如果旅游行业的相关企业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游客很可能再次被“绑架”,成为企业之间解决纠纷的筹码。有关部门应介入调查这一“绑架”游客事件,切实保障游客权利——游客不是解决企业间经济纠纷的“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