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网络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有助于全国统一惩治标准。

惩治网络谣言再出重拳。日前,“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构成诽谤罪。

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遵循立法精神与原则,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进行适配性的规则指引,以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评判不一致。优良的司法解释,乃是杜绝法律实施运动化状态的重要机制,特别是在刑事领域,它能够防范刑事执法机关自由裁量的任意性,将犯罪追诉活动导入法治化轨道。

自公安部门开展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以来,我国网络秩序得到好转,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担忧。随着各地“抓谣”人数不断上升,网络犯罪行为如何准确界定?打击网谣会否“跑偏”而伤害到网络反腐?相应罪名是否会在特殊时期被滥用?化解这些担忧,根本上在于为刑事执法确立统一性标准,将惩治网络谣言纳入法治正途。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两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网络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有助于全国统一惩治标准,防止打击失偏失准造成公民权利自由的损害。同时,司法解释也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准确区分刑事犯罪行为与治安违法行为的界限,避免运动式执法中出现的随意升格处理现象。

回到司法解释本身,以谣言的点击和转发量作为入罪的标准,合乎定罪中对社会危害性的考虑。因为在形式上,我们只能根据点击和转发量来认定谣言的传播范围,进而评估其社会影响。同时,司法解释者强调,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不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化解了人们对限制网络反腐的担忧。

当然,任何司法解释在提供精准可操作性规则的同时,都不可能照顾到司法实践中所有的情况。例如,对于本次司法解释中的“转发”次数,网站后台也能人为操控,利用软件就能轻易改动,这对定罪标准提出了特殊值得考虑的情形。又比如,诽谤罪在刑法上主要是自诉案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能公诉,对此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将这些因素都考虑到了,就会获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正如新华社评论所言,“刑罚是‘最后的手段’,动用刑罚定要慎重。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枉不纵,不私不盲,以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表达”。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这一司法解释,网络谣言获得严格量化的入罪标准。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直关注治谣行动,一个关注焦点就是何谓网络谣言。什么是谣言,刑法本有规定,但网络发展带来很多新的传播现象,网络谣言有了更大的复杂性、特殊性,界定上容易模糊,甚至不免社会争议,这不利于执法的规范与严肃。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就是针对信息网络的特性给出明确界定,以此规范法律的适用,让治理网络谣言统一法律认识。

网络信息交错纵横,谣言栖身其中,散播力更强,辨识度更低,谣言与其他言论形式的界限也就容易模糊。治理网络谣言曾让一些人产生了联想、猜测甚至担忧,但通过公权部门与社会的互动,担忧在消散,通过司法解释界定网络谣言,再一次明确了对治理网络谣言的态度,即谣言要打击,同时强调依法规范。

随着治谣行动的推进,那些曾被谣言中伤的对象现在终于获得清白。但也要警惕经不起推敲的“捕谣大赛”。打谣不是报复,打击的对象就是造谣传谣者。让社会建立这个认识,首先是让人们相信网谣不是一个可以随意解释的概念。明确法律界定,各种借机打击报复在法律上就没有可能性,你要反其道而行之,必定是法网恢恢,这样一来,治理网络谣言的行为才会更加让人信服。

网谣概念模糊的一个结果是,澄清谣言有充分努力,真相却在澄清谣言的氛围中裹足不前。日前,山东环保部门与“免费午餐发起人”邓飞展开微博辩论,主要话题是“高压泵地下排污”,但辩论焦点在于造谣是否成立,邓飞要不要道歉,这就像一场界定谣言的辩论。在网谣得到清晰界定后,这类辩论便可以重新聚焦,在做实真相上发力。打谣行动的目的,正是为了让真相更容易浮出水面,更容易分辨,提供真相的动力更充足,让真实的信息更容易传播。

现在司法解释出台,网络谣言获得严格量化的入罪标准,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就能够厘清,各地执法活动在法律层面更加规范,很多疑问将消除。执法有据可依,为治理行动确立门槛,这是法治的应有体现。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表达权,执法行动的对象,执法行动本身,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并且真正得到落实。

将刑事打击谣言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恶意造谣、传谣者,同时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当天两高还就《解释》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网络谣言危害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依法打击。为此,在法律上完善打击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至为重要。

针对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做出了若干规定,比如,诽谤罪从自诉案件升格为公诉案件的法定条件——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这次《解释》将之细化为诽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等7种情况。

对刑法的司法解释,应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特别在目前打击网络谣言的大背景下,刑法谦抑、实事求是的精神尤为重要。在一批兴风作浪的“网络大谣”落马的同时,另一种倾向也值得关注——个别基层司法机关执法不当,将网友的可以理解的失误,也当成恶意造谣进行了严厉打击。

为避免误伤,厘定公民正当言论权的边界,这次《解释》仅将“编造虚假信息”和“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等行为列为犯罪,而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同理,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也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从“无罪推定”的原则看,这一项规定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举证行为人是“明知”是谣言而传谣,并且相关证据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排除一切合法怀疑”的程度。

这样才能将刑事打击谣言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恶意造谣、传谣者,同时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

此外,打击谣言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强调:网民进行网络检举,“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动辄得咎,让互联网失去活力,舆论丧失监督能力,绝不是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目的;相反,“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这才是互联网法治昌明的标志。

所以,贯彻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应体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刑罚得中的法治精神,严格区别恶意造谣和错误表达,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论空间。

  CFP供图

前天,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北京警方打掉一个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公司,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及公司其他2名成员被警方抓获。

铁道部向“7·23”动车事故意大利遇难者赔偿近两亿元、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李双江之子并非其亲生……这些耸人听闻的“热闻”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后,网络红人“秦火火”、“立二拆四”也就“火”了起来。火起来的他们利用虚拟空间的种种漏洞,不但让自己成了网络名人,而且所在的公司也是名利双收。

说起来“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的牟利手段很简单,也很常见:利用一些凭空杜撰的、能引起轰动效应的谣言,制造网络热点话题,谋求出名;所供职的公司以非法删帖替人消灾、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非法牟利;为牟取更多营销利益,作为网络推手,策划炒作凤姐事件、干露露事件……玩火者必自焚,制造谣言、传播谣言,利用恶俗、无底线的炒作赚取利益,这些终将受到法律的追责。然而,在今天,我们似乎也很有必要追问一下,“秦火火”为什么能火起来?

正如“秦火火”、“立二拆四”自己所说的,网络炒作必须要“忽悠”网民,让他们觉得自己是“社会不公”的审判者,只有这样,才能将那些人一辈子赢得的荣誉一夜之间摧毁。而他们的信条则是“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这一方面表明网络世界对于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并没有给出清晰的法律界定,让“秦火火”得以用一个谣言来终结另一个谣言;另一方面现实世界真实信息的欠缺透明、公开也给了网络谣言得以滋生的土壤,有些时候,正是政府部门的出言不当、对事实真相的捂着盖着藏着,把网民逼进了网络谣言的陷阱,让网民很容易被“忽悠”。

此外,网民的猎奇心理也进一步助推了“秦火火”们火爆网络。像凤姐事件、干露露事件之所以能迅速“火”起来,与网民的每一次点击、转发和评论都脱不开关系。明知道是恶俗、色情的炒作,为何还甘于做传播者?难道仅仅是因为转发评论不用负责任?恐怕不仅于此。

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法律。这是“秦火火”、“立二拆四”等被抓给我们带来的启示,网络毕竟不是法外之地,超出边界必然受到法律惩罚。但若想净化网络,仅此还不够:其一,“秦火火”、“立二拆四”因为造谣传谣被抓了,那些其他造谣传谣的普通网民或者网络“大V”是否也应该同样受到法律问责?据“秦火火”初步交代,他们和某些“大V”达成了协议,互相帮转微博,警方已表示将进一步查清。这其实也在警示网民,网络权利与责任是对等的;其二,“秦火火”、“立二拆四”所在的尔玛公司雇用网络水军炒作非法牟利,这也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某些地方的评奖评优中,也不时出现网络水军刷票的情况,有的甚至明码标价,这是否也应该受到追究?

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北京警方打掉一个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公司,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及公司其他2名成员被警方抓获。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法律。对“秦火火”之流铁腕出击,好得很!制造谣言、传播谣言,利用恶俗、恣意炒作牟取暴利,受到法律的严惩,完全是咎由自取。

8月15日闭幕的中国互联网大会发出倡议,全国互联网从业人员、网络名人和广大网民,都应坚守“七条底线”,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自觉抵制违背“七条底线”的行为,积极传播正能量。此次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就是用法治的手段治理网络环境,查处那些挑衅法律底线、制造谣言的违法犯罪者,让“七条底线”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这阵子,“网络名人”这个词耳熟能详,妇孺皆知。网络名人,不仅仅在专业领域有一套,而且对其他领域也有自己的想法,能产生广泛的认知度。庞大的微博用户相当于金字塔的底座,托起了处于“塔尖”上的网络名人,人们称之为“大V”。据统计,仅在新浪和腾讯微博中,10万以上粉丝大V超过1.9万个,百万以上粉丝大V超过3300个,千万以上粉丝大V超过200个。在信息飞速传播的浅阅读时代,网络名人的社会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应该说,大多数的网络名人还是有自律意识的。网络名人不仅在专业领域精益求精,更应带头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努力成为法治和道德的倡导者;积极倡导社会诚信,为社会诚信建设做出贡献;带头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一切有损他人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做到这些,网络名人平时要注意自身修养、形象,关注时事、关注社会、关注弱者、关注青少年,做到遇事谦卑,讨论理性,发言谨慎,时时事事提醒自己不要“见风就是雨”,更不要“见到鸭子就是猫”,甚至明知是传闻还要人云亦云,以讹传讹,借机自我炒作、恶意放大,搞得谣言四起,真假难辨。不信谣,不传谣,不炒作是网络名人最起码的道德底线,更应该成为法律边界。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如何引导网民的理性情绪,消解社会焦虑,如何规范包括名人在内的网络发言,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是倡导网络理性民主自由时代绕不开的考题。诚然,集中打击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非常必要,但是要让“七条底线”取得长久之效,让网络名人的自律成为一种自觉与敬畏,还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细化。

相关部门应建立畅通无阻的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查处网民对网络谣言的投诉。对违反“七条底线”者予以公开曝光,列入社会征信系统予以警告。建立严格细化的惩罚机制,从制度上规范包括名人在内的网民发言行为,严密防范谣言传播,不给恶意炒作者留下任何后门。还要从制度源头上明确网站以及网络公关公司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这样,网络环境才能达到标本兼治,长治久安。

梁江涛(江苏 职员)

在一个网民数量接近6亿的信息化社会,我们需要激发从法治到道德、从理性到情感的一切正能量,这才是最可靠、最有效的“谣言粉碎机”

日前,北京警方果断行动,两个长期造谣传谣的“网络红人”被依法刑拘。一直想“火一把”的“秦火火”,这回终于“火”了;而自称“中国第一代网络推手”的“立二拆四”,也将自己推进了人生的另一个周期。透过“网络大谣”的闹剧,人们对网络谣言这一社会公害有了更深切的反思。

“铁道部3000万欧元赔偿外籍旅客”、“红十字会向各单位强行募捐”、“杨澜从股市骗了几十亿元”……不同于以往那些语焉不详、云里雾里的谣言,这些曾传得沸沸扬扬的“秦火火式”谣言,常点出时间、地点、人物、机构等细节,有鼻子有眼,再加上贴近热点炮制、以“请辟谣”来传谣、微博大V转发等手法,很容易让人信以为真。如果说谣言是一种病毒,那么这种深谙传播规律的谣言,则是更难辨别的变异病毒。

传播学者克罗斯曾提出一个“谣言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公众批判能力。谣言的能量有多大,既取决于真实信息的透明度,也取决于受众的判断水平。“秦火火式”谣言的出现,给这两个变量带来了更大挑战。从谣言闪现的那一刻起,一场竞速就已开始。

谣言来袭,如果有关部门不尽快发声,不认真回应社会关切,就难以抢占信息制高点;如果公众缺乏冷静态度、理性分析、务实求证,就很可能被一些编得“有理有据有噱头”的谣言牵着走,甚至脑子发热、情绪失控,当了“二传手”和扩音器。从“谣盐”引发抢购风波,到北京京温商城女青年“离奇”死亡谣言掀起风浪,再到“秦火火”等人造出上千条谣言“谣翻中国”的神话,莫不如此。

有人感叹,谣言就像“一旦打开就无法拧紧的水龙头”。其实,网络谣言猖獗的背后,不只有信息流的冲决奔突,更有利益暗流的涌动。无利不起早,在“注意力就是生产力”的信息时代,一些人发现了“大谣”背后的“大利”。

从“先赚名,再赚钱”的商业模式,到组织“水军”炒作、低俗打造“名人”以利走穴、制造热点为企业营销张目等操作手法,以谣言启衅,靠谣言牟利,“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赚得不亦乐乎。“你在义愤填膺地转发,他却看着账户合不拢嘴”。据供述,“立二拆四”创立的网络推手公司7年来毛收入达1000余万元,纯利润有数百万元之多。久居鲍鱼之肆,不闻其臭,不只是“口味”的变化,更在于利益的熏染。造谣传谣,最终是为了“吃谣”。“网络大谣”们的生意经,让人警觉谣言“恶之花”之所以能生长绽放,正源于那片以“造假审丑媚俗”为利的“黑色经济”土壤。

网络苦谣久矣,因而每一次法治亮剑,都能引起强烈共鸣。“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被拘,如石投湖,荡起不小涟漪。“谣言惑众猛于虎”、“让网络既自由又可信”、“别再被人当枪使”……网友的留言中,有对依法治谣的支持,更有求真向善的心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刚刚结束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传递的信息令人振奋。

在一个网民数量接近6亿的国度,在一个传播技术迅猛发展的信息化社会,我们需要激发从法治到道德、从理性到情感、从意念发动到指尖触动的一切正能量,这才是最可靠、最有效的“谣言粉碎机”。

郭美美事件、嫩模包机看奥运、动车事故天价赔偿、红十字会强行募捐、罗援兄弟任职外企……在一系列谣言事件的背后,是网络推手、“水军”等在兴风作浪。目前,“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由此,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

无利不起早,部分网络推手、“水军”在网上搬弄是非、颠倒黑白,根本原因在于利益驱动。造谣缘何屡屡得逞?信息公开不及时、网络监控不严密、法制手段不健全等是原因,但还有一个原因不能忽视,就是某些当事人太爱惜自己的“羽毛”,未能及时站出来辟谣、澄清,助长了造谣者的嚣张气焰。

有一个奇怪的现象,网络上的造谣者一旦攻击某些组织或个人,或者造谣某个事件,一些当事人或当事单位往往是鸦雀无声或者声音不大。为什么没有声音?为什么不支持正确意见、批判错误观点?为什么不敢正视问题、勇于站出来反驳?除了少数“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希望以此获得更多关注外,更多的原因是有些当事人害怕引火烧身,害怕矛头指向自己,害怕伤及自身“羽毛”。

在舆论领域,我们不搞无谓的争论,但如果牵涉到党和政府的形象问题,牵涉到政治原则问题,牵涉到大是大非问题,决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退避三舍。“犹抱琵琶半遮面”是不行的!有些党员干部不敢站在风口浪尖上进行斗争,对大是大非问题绕道走,态度暧昧,怕丢分,怕人家说自己不开明。怕这怕那,只会放任谣言四起,造成工作被动。

共产党人自己首先得干净,自己如果不干净,当然就不敢发言,发言也没有底气,所以只能“爱惜羽毛”了。自古以来,那些敢于站出来说话、辟谣,不怕惹火烧身和中伤的人,大都是自净之人。历史上,羊续悬鱼、山涛悬丝、苏琼悬瓜、周新悬鹅等拒礼之举,是自净;清代著名廉吏于成龙发出《严禁馈送檄》,从向自己行贿的官员开刀,是自净;在我们党内,郑培民不给送礼者以可乘之机,一生隐己所好,还是自净。事实证明,只有做到自净,才能像朱镕基同志那样:“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一往无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当然,向网络谣言宣战,除了自净自洁外,还要有一定的媒介素养。面对各种谣言和中伤,要善于利用各种媒介,灵活运用各种策略,摆事实、讲道理,不隐瞒、不夸大、不打压、不封堵,坦率地说出我们的立场和态度,理直气壮地发出自己的声音。我们相信,事实和真理总会被更多的人接受,只有正面的声音日益强大,负面的虚假的声音才无藏身之处。

8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与十多位网络名人举行座谈交流。交流中,微博“大V”们达成共识,网络名人应坚守“七条底线”,即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在5天后闭幕的中国互联网大会上,这一“底线共识”得到了更多的支持者。(8月19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截至今年6月底,网民规模已达5.91亿。与此同时,微博客发展势头也很猛,根据最新统计,我国103家微博客网站的用户账号总数已达12亿个,比较活跃的用户账号超过1.4亿个。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难免夹杂着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风险。“七条底线”的提出,无疑是对口水四溢、谣言肆虐、戾气充盈等网络乱象的匡正。

“七条底线”其实不只是“大V”们的共识,也应是全社会的共同认知。纵观每一条底线,无论是基于法律、道德还是制度层面,无不关乎社稷安危、民族大义、社会和谐、公众权益等大是大非问题。这绝非高谈阔论的空洞说教,而是每个网民实实在在的利益表达。理性解读,倍感切肤连心,意义深远。没有国家利益,何来个人前途;没有诚信为基,如何为人处世;没有底线保底,哪来公序良俗?有共识才会形成明是非、知荣辱、辨美丑、识善恶的网络正能量,也才会有万众一心、同心同德的圆梦驱动力。

“七条底线”不仅是道德操守,也是行为准则,是“共识”也是“红线”,是必须恪守的“边界线”,不能逾越的“高压线”。坚守“七条底线”,就是要时刻坚守网络的行为规范。每个网民必须头脑清醒,界限清晰,底线明确。失却底线的口无遮拦和胡作非为,就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律的惩处。每个网民在网上活动时,必须心存底线敬畏,提升底线意识,强化底线自觉。

无底线便无规矩、无秩序,更无未来。无论是从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呵护互联网发展环境来看,我们都必须齐心共守“七条底线”,并将其上升到制度层面,细化为操作守则,落实到监督环节,与现行法律法规发挥合力的作用,共谋网络生态改善和信息时代的社会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