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的校长带小学女生开房案,事实真相还未澄清,但事件性质透露出的一些气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近年来,针对幼童的性侵害多发,男教师猥亵、强奸学生,不法团伙勾结官商,介绍、强迫幼女卖淫,一些案件的性质与影响极其恶劣。

不难发现,性侵害案件的受害者,明显呈现出低龄化趋势。这其中折射出的,是一种对儿童产生“性趣”的严重不良取向。

把儿童作为性的对象,正成为悄然兴起的一股怪风。一方面,传统观念作祟,将幼女锁定为“珍贵”的处女来源,幼女被赋予特别的性价值。例如,在一些官员和所谓“成功人士”中间,热衷于“采阴补阳”的荒谬需求,不惜以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幼女进行严重人身侵害。

另一方面,将“色情”推向大众文化的风潮却也来势汹汹。在公共媒体上津津乐道日本AV女优已不足为奇,甚至萌生所谓的“幼齿”审美兴致,诸如“童颜巨乳”等挑逗性词汇,以或明或暗的性意味,进一步煽动对儿童的特殊癖好。

在一些西方国家,色情行业是受保护的,但在我国,则违反法律规定。在成人世界里,对色情的容留态度,可能尚有探讨的空间。但是,即使在成人色情业很发达的国家,色情的触角,一定不可涉足儿童这块绝对“禁区”,从法律到社会伦理道德,在这一点上绝无异议,无需任何争辩,这毫无疑问是目前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

在打击儿童色情严厉的国家,任何带有性倾向与意图的举动,只要与儿童沾边,都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连观看儿童色情影片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至于猥亵、奸淫儿童,更是极其严重的犯罪。以英国BBC前主播萨维尔涉嫌性侵儿童丑闻为例,对这起案件的调查,即使萨维尔人已过世,依然被穷追不舍,打上不可磨灭的耻辱烙印。

儿童绝不是色情的对象,以引诱、哄骗、纵容和暴力威胁等各种方式对儿童进行任何程度的性侵犯,都是不可饶恕的严重罪行,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意义上。“幼齿癖”这种丑陋的恶趣味,在中国绝不能有生存空间。

5月15日上午11点40分,海南万宁召开小学校长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第二次案情通报会,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圣和向媒体通报,两名涉嫌猥亵儿童的嫌疑人已于今日凌晨被批准逮捕(5月15日南海网)。

尽管警方已经采取行动,但这一事件还是呈现出与以往许多热点事件类似的发展趋势。在既往的许多热点事件中,往往是执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的举措严重不被信任,相对弱势的受害人一方会选择媒体尤其是网络来寻求支持,媒体和网络舆论的介入使得事件被聚焦,这可能促使真相的浮现和公正的实现,但也可能导致不实信息泛滥、舆论未审先判。这起事件中,受害女生的家长已经明确表示对之前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不认可,警方的表态和举措遭到严重质疑,媒体特别是网络已经强势介入,这与过往许多热点事件的发展轨迹几无二致。

如果这起事件继续沿着这种趋势发展下去,那么,即使所有的真相在媒体和网络舆论聚焦下全部得以揭示,公平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也不得不说,这将是一次“挫败”。原因很简单,这一事件中涉及的5名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法律本身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实行特殊保护,比如审理都应该“不公开”,以保障未成年人隐私,呵护其身心健康。然而,在这一事件中,媒体和网络已经进行了非常详尽的披露,甚至不惜连篇累牍地报道5名未成年人“处女膜是否破裂”,她们的隐私可谓已经荡然无存。那么,这难道不是对她们的二次伤害?纵然禽兽得到严惩,5名未成年受害者的伤痛又如何才能平复?

所以,对于这起事件,媒体和网络都应保持基本的清醒,那就是不仅要有正义的立场,也必须要有理性的态度,科学恰当地拿捏好介入和报道的尺度,绝不能简单沿袭过去那种在热点事件中单纯聚焦的模式。换言之,什么是该报道的、什么不宜报道,媒体和网民都应有起码的自省,必须时刻严格守住对事件中5名未成年人隐私和身心健康的呵护这条底线。

舆论监督有立场还要有策略。具体地说,对此案的关注,不宜简单地聚焦事件本身的细节和真相,而更应该把关注的重点转移到对“程序正义”的寻求上来,即警方等执法部门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医院等鉴定部门操作是否严格规范、法院的审理是否公正公平等等,甚至还可以追溯当初教育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对禽兽校长和公职人员的选拔是否经得起检验。只有执法程序等得到严格落实,程序公正做到无懈可击,事件才能得到相对适当地处置,实质正义才会有所保障。这样做,也能避免舆论的未审先判,更有利于避免对事件细节的过度曝光而可能导致的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媒体和包括网民在内的公众舆论监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但绝不能把自己置于超然一切的境地,更不能放纵自己的权利。小到推动每一起事件中公正的实现,大到推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民主法治进步,最终都要着力在推动民主和法制的完善和落实上,而不是越过法律和程序去寻找真相和公正。媒体和公众应以自身的坚持和理性,来推动权力部门的尽职尽责、依法办事,使每个公民的权益真正获得法律的有效保障,使公平正义的阳光无处不在。

15日,海南万宁市接连召开两次新闻通报会,宣布开除涉入开房事件的校长陈某、房管局职工冯某的党籍和公职。另外,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该市检察院已于同日凌晨批准逮捕两名犯罪嫌疑人。然而,进入司法程序,并没有让公众情绪缓和,相反,传言、质疑有增无减。

两名嫌疑人到底是涉嫌猥亵儿童还是强奸?这个问题取决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当下,一个颇为尴尬甚至荒唐的情形是,包括事件原委、医学鉴定在内,多项直接关系案件事实认定的说法、结论相互抵触,前后矛盾。家长们表示,要讨回公正,首先得走出万宁。

走到这一步,开房事件早已超出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处理开房事件本身变成了新的问题。在一波波证据、矛盾下,民间开始福尔摩斯式的寻找破绽,织结逻辑网。某种程度上,质疑不是等待公正,而是“自谋”公正。

这是多么熟悉的场景,这又是多么纠结的重复。自从陕西周正龙拍虎事件以来,无数公共事件都陷入这样的死循环,地方权力机构追寻真相、维护正义的意愿和能力被强烈怀疑,连带的,地方媒体、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其他社会组织统统不被信任,人们固执地相信真相在别处,正义在别处。

令人悲叹的是,事实一再证明,人们的这种固执非但不是不理性,反而成了深谙社会现实的理性。多少事件中,地方最初的结论被穷追不舍死磕的网友所推翻,被证明是在遮丑、掩盖、弱化性质、大事化小。多少事件中,地方因为这种遮丑习惯而前后矛盾、进退维谷、狼狈不堪。一次一次自证着人们的不信任。此次万宁开房事件,虽然真相仍需追问,警方却匆忙推出“没有性侵”、“女生主动联系”、“干爹”等说法,处女膜鉴定在做过一次的情况下又突然再做一次,两次结论不一,这难道不是自找怀疑?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地方一定要保护一种恶,是官官相护,是利益输送?或许个别事件中有这些因素,但大部分情况不是如此,相信万宁方面也不会为了一个区区小学校长和办事人员而牺牲公信。导致大部分地方宁舍公信而不坚决秉持真相和公正的,是出于对“地方形象”的维护。在一些地方官员的头脑里,地方形象就是不出丑闻,即使出了,能压下去不形成舆论热议就算维护了形象。

可以说,在不少情况下,维护地方形象的意识已经“入脑入心”,它让地方政府、地方媒体、地方司法,乃至几乎所有组织化的地方机构都结成了联盟,它超越对真相的坚持、对正义的期盼、对善良的信仰,成为第一位的“地方政治正确”。于是我们看到,出了事,信息在地方得不到传播,撒谎和遮掩成为无需授意的本能。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值得全社会思考。是不是像人民日报所说的,因为权力部门化、地方化,地方和部门权力集中化,因而导致家奴化倾向?如果说,经济上的地方保护主义阻碍市场经济的建立,这种形象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则阻断人们对真的探求,扭曲人们对公平的向往,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遗祸无穷。必须要警惕并且打破这种地方保护主义。

13日,海南省万宁市有关部门就“万宁小学校长带六名女生开房”事件通报称: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与万宁市房管局职工冯某松因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法医鉴定,六名女生未被性侵。

事件真相到底如何,目前还不得而知。然而从现下海南省有关部门的回应来看,留下的却是一串串疑问:孩子的家长称,6名小孩下体都不同程度受伤害,有女生回忆称早上醒来时下体有污物。而据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女生状态不稳疑被下迷药。可是这些疑问为什么没有得到回应?

说起来仅就带小学女生开房这一项,就可定校长之罪。如警方所言,女生找校长是为了让校长开车送她们去海口,作为一校之长,明知她们是要离家出走,可为何不予制止,反而还给孩子1000元?而且,不论校长是出于何居心,与其中两名女生同宿酒店一个房间,这不但有失体统,也违背常识,难道校长连这点“避嫌”的基本常识都不具备?而与四名未成年女生出入娱乐场所唱歌到凌晨,这显然已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再说了,在通报中,警方一再强调,其中一名女生与校长认识,主动打电话找到校长,另两名女生也是主动联系房管局职工冯某松。难道潜台词是这些女生主动“勾引”他们两名成年男人?殊不知,未成年少女作为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即便是她们主动“献身”,校长和冯某松也不能“色胆包天”,作为一校之长和政府职员,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应该知道吧?

更值得追问的是,警方以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罪对二人进行刑事拘留。同时又声称,对4名涉事学生进行相关检查,鉴定结果提示涉事学生处女膜完整,因而鉴定他们之间并未发生性行为。可是别忘了,对于强奸罪的认定,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因而,以处女膜完整来推断并未发生性行为,对她们并不合适。倘若如孩子家长所说,6名小孩下体都有不同程度受伤害,这便涉嫌性侵害,而不是猥亵未成年少女罪了。

万宁警方称,已经请求海南省公安厅法医对受害女生再次进行鉴定,向社会澄清事件真相。在真相未明之前,先别急于断定“未被性侵”,否则难逃偏袒嫌疑。

当“警方称系女生联系校长”这样的表态被拎出来,甚至被做成新闻标题广泛传播时,这似乎是警方在为校长开脱,这种表态让人十分反感。

万宁某小学校长带小学生开房事件继续发酵,最新进展是当地将此定性为“猥亵”案件,公安部门正在全力侦破,检察院已提前介入。当地政府则表态称,如有进展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一旦查实一定严惩。

案件仍在调查中,但是随着许多前后矛盾的报道出现,这件看似普通的案子仍显得扑朔迷离。面对如此“罗生门”,公众迫切希望知道:真相到底如何?谁在说谎?

人们举着放大镜来审视本案的一个个细节,因为事件性质之恶劣令人无法忍受。校长本应为人师表,公职人员本该严格自律,却“诱拐”小学女生开房猥亵,如此行径人伦尽丧、道德尽失。于是,当“警方称系女生联系校长”这样的表态被拎出来,甚至被做成新闻标题广泛传播时,公众骇然了,这似乎是警方在为校长开脱,言下之意:校长是被动的,而非自愿。这种表态让人十分反感,人们不能容忍对加害者的任何一点开脱,因为性侵害对孩子造成的可能是终身的阴影。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女生主动联系,作为校长、长辈,难道没有责任把未成年的她们送回父母身边?即便是女生再主动,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就没有保护之心?

之前有嫖宿幼女的官员和强奸少女的禽兽教师,现有猥亵学生的校长和公职人员,斩不断那些伸向未成年少女的“咸猪手”,来不及教会我们的孩子如何防范可能的侵害,又谈何保护这个社会花朵和未来的希望?

尽管当地医院给出答复:涉事学生处女膜完整。还需要追问的是,以处女膜完好判断本案属非强奸案件恐怕过于轻率,毕竟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这还要看孩子们当晚的真实遭遇以及涉案人员是否有强奸的意图。

本案目前最为重要的任务是要保护好几个未成年人,排除外界的干扰,要避免其家人及本人被封口,让她们在轻松、自在的环境下,由监护人陪同作证,她们的证词非常重要。希望检察院的提前介入,能早日澄清各种猜测,还公众一个真相,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对于孩子遭性侵犯,无论事后怎么惩处犯案者,都无法消弭孩子所受到的伤害,所以根本的办法在于预防。

5月8日,海南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小学女生失踪,引老师家长恐慌,据查,这些女孩原来被万宁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及该市房管局职工冯某松带走开房,经法医鉴定,犯罪嫌疑人并未与六名女生发生性行为。目前,二人已因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被警方刑拘。

就在几天前,甘肃陇西县教师刘军红因对8名未成年少女实施强奸和猥亵,被法院判处死缓。甘肃法院的法槌刚落定,数千里之外的万宁再次上演丑陋一幕,道貌岸然的校长和公务人员,将手伸向懵懂的花季少女,此种勾当,令人愤怒。

这一案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为何一个小学校长可以轻易将另一个学校的六名女生带走?犯罪嫌疑人是如何与这些女生相识交往,学校有无察觉?6名女生,分别在多处被找到,为何如此分散?种种疑点,都必须有个解答。相关涉案人员,必须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花季少女遭性侵犯,这些年来屡有发生。每次案发,都会引来人们对不法之徒的痛骂,也都会引来人们对教育的反思——性侵未成年人案,暴露的不仅是教师等成年人的道德滑坡,也揭示出目前教师和学校管理的种种缺陷。

教师属于性侵犯学生犯罪的“高危群体”。但师范教育对于法制这一块重视不够,导致一些农村教师的法制意识淡漠。对于教师这一特殊行业,在心理方面目前还缺少一种严格的要求和测评。

我们的教育要求学生对老师绝对服从,对老师行为不怀疑不反抗,教师这个职业被神圣化,许多学生盲信老师,根本不会想到老师中也可能有“坏人”,这种校园氛围里,很容易造就禽兽教师产生的土壤。

而在具体的校园管理中,在一些学校,对于学生与老师的接触,往往缺乏明确、严格的界线,如果学校管理混乱,这就给一些教师中的败类以可乘之机。

此外,中小学防性侵教育的缺失,更让学生在性侵面前几乎处于不设防的状态。

对于许多孩子尤其是偏远农村的孩子而言,他们并不知道,不让别人随意触摸他们身体的隐私部分,对他来说至关重要。他们也不知道,在哪些环境下有遭性侵的危险,以及成人接触孩子的身体,哪些情况下正常,哪些不正常。他们更不知道,当某人不正常触摸和暴力侵犯后,无论如何,一定要告诉家长或可信的人。

许多学校和家长有一种偏见,认为防性侵教育很“危险”,担心教育会变成教唆,教育部门对此往往也毫不关心,所以这一教育始终难以普及。反观国外,学校防性侵教育早已实现了系统化,在美国,专门有学校性教育“性侵害、性攻击、性暴力和性骚扰”课程讲授大纲,分别对学前儿童、小学低年级、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设置了不同的课程。

对于孩子遭性侵犯,无论事后怎么惩处犯案者,都无法消弭孩子心中刻骨铭心的创痛,所以根本的办法在于预防,一方面严把教师“入口”,改进校园管理,防止一些害群之马利用老师的威信和权力,把脏手伸向孩童,另一方面,普及和强化防性侵教育,让孩子学会规避伤害和自救,有效防御来自成人世界的荼毒。

保护幼女免遭性侵犯,不能仅止于愤怒,而应诉诸法律和理性力量,共同为她们筑起牢固的社会防线。

海南省万宁市某小学6名女生集体失踪,经查明乃被某小学校长与一名房管局工作人员带走开房过夜。医院确认6名女生被猥亵,而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犯罪嫌疑人未与6名女生发生性行为。目前,涉嫌猥亵幼女的二人已被刑拘,校长已被免职。

这一消息令人震惊、愤怒。一名小学校长与一名国家公务人员,竟然干下如此禽兽不如的行径,令人发指。如今,网上一片谴责之声,网友纷纷要求严惩罪犯。该如何保护幼童的人身不受侵犯,也成为人们反思的焦点。

严惩罪犯的前提是查清事实。当前公众关注的是,嫌疑人对这6名女生究竟干了什么?所涉罪行到底是猥亵或强奸,强奸未遂或中止,这都需要当地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结果。应注意,6名女生中4名女生在酒店过了一夜,两名女生则在另一家酒店住了两夜。这不由让人怀疑,嫌疑人所涉罪行难道仅仅是猥亵幼女吗?是否还有更严重的罪行被隐瞒?

事情经过也有值得追问之处。这6名女生均属某小学学生,互相认识,而两名犯罪嫌疑人不仅开房地点不在一起,彼此也并不认识。那么,这背后是否还涉及其他嫌疑人?希望当地警方如实查清问题,给公众一个合理解释。

严惩这起案件的罪犯,还应格外关注相关嫌疑人的身份。特别是对这名小学校长,必须追问一句:如此禽兽校长,当初是怎么混进教师队伍,又怎么当上小学校长的?

这名校长敢把多名女生带出过夜的行径,是否是初犯?如果不是初犯,为何迟至今日才被发现?对此,也有必要展开进一步调查和问责。

虽可以相信,涉案罪犯必将遭受法律严惩,但这仍难以让人免除担忧:如何才能保护幼弱儿童的身体不受侵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幼女遭性侵害案很大一部分发生于校园之内。因为小学生往往会选择信任自己身边的人,包括老师。这提醒一点,教育主管部门应采取更多措施,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学生进行法律普及与教育,让孩子们懂得保护自己,远离那些贪婪的目光。

更重要的还在于提高法律威慑力。就此,有必要理顺相关法律规定,坚决对这类犯罪说不。这涉及对猥亵儿童罪、强奸(幼女)罪以及嫖宿幼女罪等罪刑的重新厘定,难以一一详述。但众所周知,嫖宿幼女罪近年来颇受非议,这一罪名被认为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呼吁取消的声音越来越高。设立嫖宿幼女罪初衷或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但其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却值得引起关注。站在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应理顺相关法律,并加大惩处力度。

此刻,不仅要关注嫌犯是否均被缉拿归案,还应关心那些受害幼女,不要让她们遭遇二次伤害。期望媒体报道与公众讨论时,不要点到具体学校名称,更不要点出具体班级和人名。保护幼女免遭性侵犯,不能仅止于愤怒,而应诉诸法律和理性力量,共同为她们筑起牢固的社会防线。

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昨天记者获悉,原来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小忠分别带走开房,目前校长陈某鹏二人已经被警方刑拘。

身为小学校长与政府单位职员,两人居然将6名6年级女生带去开房。不怕法律,也不怕报应,一些人要是疯狂起来真是枉为灵长类动物之名。猥亵甚至强奸幼女的公职人员是有,但像这两位的还是极为罕见。

在许多国家,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都被视为泯灭人性的严重罪行,予以严惩。在元代,按《元史·刑法志》记载,强奸十岁以下的幼女,处以死刑,不能用赎金抵罪,即便幼女“自愿”,也以强奸幼女罪论处,杀头。现行的刑法,虽然奸淫幼女也是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但同时又多了一条“嫖宿幼女罪”,这条罪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许多天良丧尽的“幼齿控”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漏洞遁逃罪责,获得轻判。

对于一些人来说,罚款与有期徒刑根本不足以让他们惧怕,即使坐牢,过一段时间弄个“保外就医”又晃晃悠悠的出来了。除了大刑伺候,对这些禽兽不如的东西,是否可以考虑“去势”,没收他们的“作案工具”,让他们与“李公公”为伍?可以相信,对于那些脑袋长在脐下三寸、大头听从小头指挥的男人来说,没有什么比这个惩罚更吓人。在韩国、德国,这类罪犯甚至会遭到化学阉割,以免日后再犯,我们也可以学学人家,强奸幼女的,“去势”!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事后惩治办法可以借鉴。譬如美国,为避免有犯罪前科者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强奸犯出狱后,他所在社区的警方还会对外公布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提醒公众留意防范。如果这个人想要搬家的话,每到一个地方都必须先到当地的警方备案。随着科技的发展,美国警方还尝试采用GPS手环或脚环来追踪出狱强奸犯的行踪。

这也是一个好办法,对于这种人渣,就是要让他们无所遁形,走到哪臭到哪,除非移民到火星。 (连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