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霍高速河南义昌大桥爆炸坍塌事故善后事宜,再起波澜。

继2月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有遇难者家属称,“官方说越早签赔偿协议,就能领到越多奖励”的新闻后,2月4日《大河报》给出了现场指挥部的最新消息: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按照同一个标准先行垫付。

通读两则报道不难发现,在遇难者赔偿的问题上,当地相关部门出于“口径不一”等原因,闹出了从开始的“早签协议奖励多”,到最新消息的“按同一标准赔偿”的乌龙。

其实,类似的乌龙事件在不少地方时有发生。之前,不管是在征地拆迁,还是在其他事关民生利益的事情上,试图以“早签协议奖励多”作为诱惑或者要挟,一些地方都“屡试不爽”,甚至是乐此不疲。

以连霍高速河南义昌大桥爆炸坍塌事故为例,如果不是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在视察事故现场时,对善后工作表示“关于赔偿问题,要统一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就高执行,千万不要分工人、农民,生命都是一样的”这样具体的要求,出现“同命不同价”也许就不是乌龙了。

其实,从法律层面而言,“同命不同价”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了。前不久,《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等关于“赔偿限额”的条款。也就是说,“早签协议奖励多”、“同命不同价赔偿”,在法律上都是不允许存在的。

连霍高速河南义昌大桥爆炸坍塌事故善后赔偿出现的“早签协议多奖励”措施,在舆论和公众的持续关注下,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该起事件最终得以纠偏。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类似的事件中,“同命同价”的赔偿模式,自然而然都能得到很好贯彻。即便是有《侵权责任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在城乡二元户籍结构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城乡、地域、行业差别的“依据标准”的问题,依然会成为一些地方职能部门试图找寻的不平等赔偿的借口。

所以,要想终结“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模式对公众一而再的刺痛与伤害,除了要确保《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刚性执行,强调对“早签协议奖励多”的混淆视听进行严厉惩戒外,还要用更彻底的户籍改革,免除公众的忧虑。李记

3日,河南某媒体对连霍高速事故的报道被网友大量转发,网友总结称,该报道共1300字,其中有1134字为表扬河南省委省政府如何辛苦工作,没有出现一次伤亡人员或家属的名字。(2月4日《新京报》)

不合时宜的文本措辞,将一篇寻常不过的报道,推到了风口浪尖,饱受舆论炙烤。一时间怨怒所指,言其“借悲剧表功”, 谄媚、冷血等等。

千字塌桥报道,全文1300字,竟有1134字表扬各级官员,俨然将“事故说明”变成“点名表彰”。是非颠倒至此,又怎会不招来漫天口水?此般行文路数,全然不见对生命的尊重,只有对官员的周全讨好。立场失衡,视角偏颇,对那些焦急等待消息的民众来说,无疑是刺激神经。

长久以来,坚硬、冰冷的事故叙事,把公众神经折磨得痛苦不堪。不少官方通报,抑或是一些媒体报道,但凡涉及突发意外,便时常轻重不分、语无伦次。以各种正面信息来冲淡事故引发的悲观、抵触情绪——在该思路中,民众正常的情感宣泄,被视作需要提防和引导的对象;而毫无实质的官话、套话,则被误解成是可以“安抚人心”的词句。

从现实反馈来看,一揽子官话套话、所谓的“正面信息”,不仅未能有助于“管理”民众情绪,反倒进一步燃起了大家的反感,可谓是适得其反。事实上,每每事故之后,频繁出现的“高度重视”、“坐镇指挥”、“重要指示”等等大词,已然失去了文字的生命力,而退化成一种程式化、台面话式的表达,鲜有人文精神与情感温度可言。特别是在公职机构公信力下滑的背景下,大篇幅的官话、套话,更易被围观者理解成推脱责任、美化自身的信号。

事故之后,责任认定之前,急不可耐地“自我表功”,完全不合时宜。因为众所周知,于政府而言,救援不过是一种责任,而非值得夸耀的功绩。

□ 然玉(成都 媒体人)

连霍塌桥事件既要公平的赔偿,也要公正的追责。从事件善后的诸多信息来看,要实现公正似乎比实现公平还要更难。

针对事故赔偿城乡有别的传闻,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指挥部昨日发布消息称: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按照同一个标准先行垫付。

垫付虽不是赔偿,但能以同一标准对待遇难者,也算令人欣慰。作为事件的善后,在最终的责任认定结果未出来之前,当地政府的垫付有助于化解遇难者家属当下所面临的实际困顿。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同命是否同价解决的是“公平”问题,谁的责任以及各自的责任大小则是要解决“公正”问题。连霍塌桥事件既要公平的赔偿,也要公正的追责。从事件善后的诸多信息来看,要实现公正似乎比实现公平还要更难。

先说公平赔偿。有了“同一标准”的垫付,并不意味着最终的赔偿就一定是“同命同价”。尽管在中国式的事件善后中,垫付在很多时候就是作为“赔偿”来实施的。从官方的口径来看,同一标准的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正是这份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也就是说,作为结果的“同命同价”其实并非制度化的结果,而是赔偿部门(或垫付主体)依自我的需要所作的选择。假设依“法”较真,“同命不同赔”并不违法。甚至在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第十七条也只规定了“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注意了,这里的用语是“可以”而非“应当”,意即存在可选择性。

我们当然也能够轻松地找到近年来“同命同赔”的例证,如在2011年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事故”中,遇难者家属的各类赔偿金在几番调查之后,最终被确定为91.5万元。但从类似的个案中也不难看出这样的特征:一是统一赔偿标准并不容易,大多经过了反复博弈;二是均在舆论的聚焦之下,才有了相对统一的赔偿标准。

连霍塌桥赔偿同样处于舆论的聚光灯下,“同命不同价”的传言一出,批评与质疑便纷至沓来。在此舆论环境中,有了“按同一标准垫付”的初步结果,并不意外。但更值得关注的是,舆论热度过了之后赔偿标准会否有变,以及其他一些并未得到媒体关注的事故赔偿个案,是否也有相对公平的“同一标准”赔付。

更应关注的,还是连霍塌桥事故的最终责任认定。事故赔偿的意义更多是对遇难者家属而言,对于事故的法律善后,更为重要的还得让责任人各担其责。若“政府垫付”就是最终的赔偿结果,不过又是“人民”赔给了人民。别忘了,此刻,导致连霍塌桥的具体责任人还依然隐身于那一车的烟花炮仗之后,等待事故调查组去一一揭开。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冤有头,债有主,事故赔偿钱该谁掏就谁掏,当地政府不必因息事宁人等考虑,慷纳税人之慨,为责任企业垫付,万一垫付的钱追偿不回,又将如何交代?

记者从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指挥部获悉,10名死难者身份已确定,指挥部已通知其家属认领。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中,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先行垫付。目前善后处理工作正在进行。据中青报报道,有塌桥遇难者家属说,事发地渑池县政府称“早签赔偿协议奖励多”。

塌桥事故的赔偿工作迅速启动,对死难者家属而言,无疑能起到抚慰人心的作用。不过,在赔偿的处置中,事发地的政府俨然成为主角,似乎不必。

据有关方面初步认定,此次事故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和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实施的一起严重违法生产、违法装载、违法运输烟花爆竹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而不是桥梁质量事故。如果最终责任认定与初步认定一致,那么这起重大事故的责任主体即为上述两家公司。依《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应由两公司对遇难者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当地政府既不是事故的责任主体,却又是掏钱,又是与死难者家属签协议,这是否是越俎代庖?

当地政府使用“垫付”一词,但这样的垫付,有没有与相关事故责任方进行过沟通,接受过委托?政府的钱分厘都是纳税人的血汗,每一笔都应花得正当,虽然死难者家属值得同情,赔偿进展越快越好,但是冤有头,债有主,钱该谁掏就谁掏,当地政府不必因息事宁人等考虑,慷纳税人之慨,为责任企业垫付,万一垫付的钱追偿不回,又将如何交代?

此外,当地政府在“垫付”赔偿款同时,要求死难者家属签相关协议,签的是什么样的协议?死难者家属在得到政府“垫付”的赔偿款后,还有没有继续向相关责任方继续追偿的权利?倘若没有,当地政府如此摆平民事纠纷,法律依据何在?

不难看到,塌桥事故发生,众目睽睽之下,事发地政府难免要有维稳压力。或许正是因为此一考虑,当地政府才积极介入赔偿一事。

不可否认,这种赔偿或垫付模式,赔偿数额不算低,处理也迅速,家属们失去亲人后的巨大悲痛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还能避免讼累,但未必符合法治要求。

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类似塌桥等事故发生后,政府的职责是查明事件起因,追究有关责任人;对于事故赔偿当然也可有所作为,例如对相关责任企业进行督促、积极参与受害者家属和责任人之间斡旋调解、临时安置遇难者家属的食宿生活等,推动事故在合理合法的轨道上处理,但如果把自己变成事故赔偿的主角,这有越界之嫌。

□刘昌松(律师)

春运路上,悲剧连连。发生在2月1日上午的连霍高速河南义昌大桥爆炸坍塌事故,目前已经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2月1日晚,周口市新建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售票厅顶部在混凝土浇灌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送往医院9人,1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2人失踪。舆论和公众对灾难背后的人祸穷追不舍,地方政府则习惯性地疲于应对由坍塌事故引出的种种丑闻。

坍塌事故,一般背后都有看得见的人祸,但既然悲剧已经发生了,只要政府应对和处理得当,不一定会演变成让政府狼狈不堪的公信力危机。一方面,责任可能并不在政府,而在违规的司机或黑心的企业;另一方面,即使政府部门有过错,也可以依照程序调查和处理。可每一次坍塌事故,似乎最终都变成了政府公信力的坍塌危机,地方政府被推到了舆论的对立面,轻易就发酵成舆论、媒体和公众与地方政府对立的紧张格局。这已经成为突发事件变异的一个规律。

这种规律在义昌大桥的坍塌中表现得淋漓尽致,无论官方说什么,舆论总是不信,习惯性地认为这绝不是一起偶然的爆炸引发的大桥坍塌,大桥质量必有问题。这种普通性的怀疑下,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不知从何处传出的“污染天气引发爆炸”的归因引发强烈质疑,官方被指隐瞒死亡人数,官方被指掩盖桥梁质量问题,称早签协议奖励多的官方受到批评,城镇户口赔40万农村户口赔18万的差别遭到炮轰……坍塌事故的次生灾害,把三门峡官方顶到了舆论烤架上。

同样,周口市的坍塌事故也一样,政府丑闻像影子一样紧跟事故,“周口官员否认车站塌后玩游戏,官方要记者出证据”之类的报道,让地方政府狼狈不堪。不只这两起事故,以往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遵循着同样的逻辑:无论什么事故和危机,最终在连锁反应中都演化成政府的公信力危机。公共事件从不会就事论事地孤立存在,在关于事故的后续报道中,我们必然能够看到事故之后的隐瞒、官员雷语引发的批评、排斥媒体激化的矛盾、渲染“领导重视”引发的反感、善后赔偿牵出的新热点。

坍塌事故演化成政府危机,这种连锁效应绝非偶然,而是地方政府既有“事故应对体制”下必然产生的结果。

首先,地方政府对媒体的抵触态度,决定着事件必然朝着使政府与舆论、媒体、公众对立的方向发展。虽然地方政府越来越善于跟媒体打交道,媒介素养不断提升,可这只局限于平时,一旦发生有伤亡的安全事故,很多地方政府立刻慌了手脚没了章法,平时学的关于舆论应对的知识都忘光了,潜意识中习惯性地带着抵触和排斥的心态去防赶来现场的媒体和记者。他们总担心记者是到本地挖新闻找麻烦的,担心媒体对事故的报道损害地方形象,影响领导升迁,于是从各方面软硬兼施抵制记者。这种对记者的抵制,一方面本身制造着新闻;另一方面让记者感受着一种敌意。可想而知,当记者带着被地方政府激发出来的敌意去报道事故时,就自然形成了“官方与舆论的对立”。

这便是安全事故和公共事件基本的舆论场,这种“官民对立”、“官媒为敌”的舆论场中,自然演化成了政府的危机。

然后,这种演化是官场种种劣根性的自然表现。这些问题,平时就潜伏在官场中,不发生事故时,人们觉察不到,一发生事故,当媒体蜂拥而至,数百家媒体数百个调查记者眼睛都盯着一个在事故中乱了方寸的政府时,种种弊病立刻穷形尽相。于是,我们看到了宣传官员对媒体的傲慢,看到了地方的乱象丛生,看到了很多腐败被拔出萝卜带出屎,看到了很多官场陋习丑不忍睹。事故和悲剧的发生,正是地方种种问题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爆发出来的。这是一种恶性循环:腐败问题和官场乱象制造出事故,事故又牵出种种问题。

比如,我们在三门峡看到了熟悉的“领导高度重视”,这个词曾在前段时间被评为公众最反感的“官话套话”,当地媒体对事故的报道,竟然又充斥着这种官话,千余字的报道都只见领导而不见问题。这也是公众为什么对安监局长在事故现场流泪的新闻毫无感动的原因所在。与那些遇难者家属的眼泪相比,这种眼泪算得了什么呢?

最后,问题出在地方政府急于让事件平息的冲动上,可往往越是急于摆平,越暴露出更多问题、制造出更多的热点。急于躲着媒体,媒体越是感兴趣;急于让家属“情绪稳定”,越滋生出新问题。客观公正的第三方的缺失,公信力的坍塌,官员说什么公众都不信,也让政府陷入了重重危机中。

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指挥部发布最新消息: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事发地政府已决定赔偿金按照同一个标准先行垫付。此前有媒体援引死者家属的话称:有现场工作人员告诉死者家属,城市户口的能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最多赔18万元。(2月4日大河网)

赔偿的根本目的和现实作用是双重的:在物质层面上,要让遇难者家属不会因为灾难而陷入无助的深渊;在精神层面上,要让遇难者家属可以感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怀。

但很多时候,灾难赔偿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公众眼中,有些赔偿的方式值得商榷。比如,从速原则。为了快速完成赔偿事宜,也为了所谓的维稳目的,赔偿部门制定了奖励原则——先签署赔偿协议的,可以多拿赔偿。再比如,同命不同价原则。现实中的户籍和身份差异,在赔偿金上依然体现得清晰。

从速原则似乎是为了顾全大局,减少影响。但在灾难赔偿时经济杠杆应该慎用,因为它通常会给人一种变相要挟的感觉,也通常给人以伤口撒盐之痛。 同命不同价的原则更是争议已久。在城市化进程这么多年之后,在城乡人员流动如此频繁之时,再以身份和户籍区分赔偿金则有些过时。

令人欣慰的是,义昌大桥坍塌事故所有死者将按相同标准赔偿。这种积极的作法是对同命同价的直接实践,是对人人生而平等的现实诠释。如果一种价值和理念在现实中总也无法落地,那么这种价值和理念是不可能真正走进人心的。从这个角度看,义昌大桥坍塌事故赔偿方案将成为一个标志,它传递出的消息是,同命同价不需要再争论了。这就是一个共识,就是一个必须。不应在人的生命面前掺杂太多无关因素。

灾难赔偿既要做到公平公正,又要强调效率;既要补偿到位,又要防止有人借机闹事。但无论怎样,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体面而温暖。只有做到了体面而温暖,灾难赔偿才是人们面对风险时的安慰。 (李劭强)

春运期间,理应是道路执法空前加强之时,可这辆违法装载运输的肇事车为何能一路通行无阻。

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垮塌事故后,经查,肇事车辆运载的烟花爆竹来自陕西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这是一起涉嫌严重违法生产、违法装载、违法运输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肇事车辆从陕西蒲城往河北运输烟花爆竹,存在着以普通货物名义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运输问题。

在“连霍塌桥”之前,近年来各地严重的花炮运输事故已不止一起,是时候从烟花爆竹带来的惨痛教训中警醒了,公众不能为此永远地交学费。春节就要到来,要让民众过上一个安定祥和的节日,针对塌桥事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必须有明晰的解决方案。

媒体调查发现,仅仅是湘赣边境的湖南省浏阳市和与其毗邻的湖南省醴陵市、江西省上栗县等地构成的狭小地域,出产的烟花就占世界产量的半数以上,产值超过200亿元。但是,季节性运力不足、部分企业为利益所驱使用无安全资质车辆、部分地方监管不力,构成了烟花爆竹上路的三大危险因素。尤其是当监管者对无安全资质的运输车辆上路,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等于将所有的安全维系于侥幸,出事是必然的结果。

以这次的肇事车辆为例,明显存在监管失职的问题。陕西蒲城是西北五省区最大的花炮产销基地,当地政府是怎么对相关企业运营进行监管的,从陕西往河北运烟花,路途何止千里,春运期间,理应是道路执法空前加强之时,可这辆违法装载运输的肇事车为何能一路通行无阻。

法律已经对烟花爆竹运输上路的各项安全标准,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日常执法的严格程度,与烟花爆竹上路发生重大事故的概率是成反比的,监管不能随爆竹一起上路,那么运输爆竹的无资质车辆就如同脱缰的野马,闯到哪里就会让哪里遭殃。河南连霍塌桥事故不会是第一起,更不会成为最后一起。

因此必须让监管者的责任和爆竹运输的安全性不再分割。河南连霍塌桥事故应当成为典型案例,有关部门不仅对相关企业调查问责,更要对各个监管环节进行全面倒查。要让那些存在渎职不作为现象的责任人,对无辜死伤的受害者承担起责任,对造成的重大经济、社会损失负责到底。要从河南连霍塌桥事故开始,树立一道法律的高压线,让那些玩忽职守的所谓管理者,那些不把人命安全当回事的渎职者,那些利欲熏心的企业和胆大包天带着“炸弹”上路的人,都付出他们必须要承担的代价。

桥倒了,但如果仍然存在大量的非法花炮运输,那么,公众的安全将继续面临着无处不在的威胁。人们期待通过这次的塌桥事故调查,给花炮安全的管理,打上制度补丁,让无辜者受害的悲剧不再重演。

人们固然认可运烟花车辆爆炸会导致大桥受损,但同时也疑问,倘若大桥质量过硬,事故烈度和规模是否会如现在这样惨烈?

2月1日上午,连霍高速河南渑池段服务区附近一辆载满烟花爆竹的货车发生爆炸,义昌大桥桥面断裂,已造成连霍高速双向断行。据三门峡官方消息,事故共有9人死亡11人受伤。

桥梁大片坍塌,车辆纷纷掉坠,灾难大片似的情节,令人惊心动魄。再过一周就是合家团圆的春节,此时此刻,想想那些不幸的罹难者和那些辗转于病床上的伤者,再想想他们的家人,不禁让人悲从中来。

虽然事故调查结果还没出来,但公安部门在信息披露时,用了“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这一表述,事故现场指挥部发布消息称,义昌大桥事故系因恶劣天气造成车辆爆炸引发桥面垮塌。有伤者也称,是追尾事故导致爆炸。毫无疑问,综合各方信息判断,烟花爆炸或是酿成这场惨剧的诱因。

但是,网络舆论对于事故原因,却出现更多的追问。有人感叹,“1937年,茅以升找了100多关键点,才炸断钱塘江大桥。2013年,一车爆竹让连霍高速大桥倒塌。”有人质问,“爆竹车响了能把桥震塌了,你说是爆竹质量好还是桥质量差?”而更有细心者发现,紧挨着坍塌大桥的旁边,正有一个新桥在建,不知原因为何。

这些质疑,有情绪化的,有根据逻辑常识进行推理的,更有从事故图片细节中找线索的,它们都有同一个指向,那就是,坍塌大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人们固然认可运烟花车辆爆炸会导致大桥受损,但同时也疑问,倘若大桥质量过硬,事故的烈度和规模是否会如现在这样惨烈?

当然,坍塌大桥有无质量问题,这要靠调查说话。不过,网友的猜测和质疑,倒给事故调查提了个醒,在调查烟花爆炸线索同时,也应给大桥的质量来次认真的“体检”,并公之于众。只有事故的调查正视并回应民众的种种质疑,从证据上和逻辑推理上给出一个可信的解释,那么最终的事故调查结果才能经得起社会大众的评判。

近年来,不断曝出的“桥垮垮”、“桥塌塌”,令公众对于桥梁质量渐渐产生一种本能的不信任,而一些桥梁事故调查的神速与草率,更加重了公众的疑虑。希望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的调查,别再落入这样的窠臼。

□国华(职员)

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在庞大人流、物流、车流集中而脆弱的交通运输系统,哪怕一辆车爆炸或失控,其引发的连环灾难都不堪设想,这种“殉爆现象”更值得警惕。

昨天上午,连霍高速公路河南渑池段义昌大桥上一声巨响,大桥坍塌,车辆坠落,桥下顿成人间惨境,目前已造成9死11伤。在春节临近、人们忙着回家团圆的时候,这样的消息令人分外沉重,这次事故发出的安全警示也尤为迫切。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有媒体微博披露,伤者称因大雾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撞击发生爆炸。指挥部昨晚通报称,经初步勘查,事故系因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爆炸引起桥面垮塌,造成车辆坠落。虽然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爆炸,爆炸是否足以导致大桥坍塌,大桥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均尚无定论,但在死伤惨重、桥梁损毁的事故面前,必须首先弄清楚这一切。尤其是在网上已出现“寒冬腊月,中原大地滴水成冰,如此天气能引爆烟花爆竹?”“烟花爆炸竟能把大桥炸断了”等质疑时,官方更需谨慎对待,不推诿不塞责,从查清事故原因开始,拿出一个令人信服的事故调查结论。

好在,事发后公安部立即介入调查。公安部门的迅速反应,恐怕不只是因为此次爆炸塌桥事故。前两天,央视的调查报道多角度呈现了烟花爆竹产业乱象:非法营运者以低价占领市场,因安全标准而提高运输成本的“正规军”反受冷落,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非法运输过程中危险无处不在,火药遇雨水会自燃,遭受撞击后会爆炸,而在险象环生之中,不少运输司机缺乏基本的烟花安全常识,更放大了风险。

媒体调查只揭开了烟花爆竹巨大安全隐患的冰山一角。实际上,在此次事故之前,湖南、江西、河北等地已发生多起烟花爆竹事故,造成多人死伤。“失控的烟花”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已经浮现出来,治理烟花爆竹从生产到运输的乱象已刻不容缓,有关部门不可掉以轻心。

更进一步说,不管河南塌桥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敲响了安全警钟,尤其是春运时期。数据显示,今年春运出行总量将达到34亿人次的历史新高,如此庞大的客流量,又与同样巨量的物流、车流混杂在一起,其运行难度之高、安全风险之大,可以想见。

在爆破学中,当炸药发生爆炸时,由于爆轰波的作用会引起相隔一定距离的另一炸药爆炸,这种现象叫做殉爆。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在庞大人流、物流、车流集中而脆弱的交通运输系统,哪怕一辆车爆炸或失控,其引发的连环灾难都不堪设想,这种“殉爆现象”更值得警惕。正如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所言,要严把生产关、出厂关、上路检查关和过境关这四关,制定有效应急预案,才能尽量消除安全隐患,给回家的人们增多一些安全系数。

本报特约评论员 李力言

治本之策,还是全面落实各项安全制度,让一个个实施细则从“纸上”走到路上,构建起全方位的安全防护网络。

进入2月,除夕已经屈指可数,人们回家的脚步在春运热潮中更加急切。然而这两天,一个个来自回家路上的黑色消息刺激着人们的神经。连霍高速河南三门峡段义昌大桥发生爆炸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四川古蔺县客车翻车11人死亡,甘肃宁县大客车翻车起火致18人死亡,贵州从江客车翻下山坡造成12人死亡,广西大新县一小货车翻下30米深沟致7人死亡……短短24个小时,特大交通事故频发。

几十个鲜活而宝贵的生命,就这样被一个个事故吞噬了,留给亲人无限的哀思,带给社会沉重的警思。在连霍高速义昌大桥爆炸垮塌事故现场,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面对现场惨状,不禁当场流泪。在媒体聚光灯下,我们看到的是管理者的情感表达,而那些失去亲人的老百姓又将是怎样悲痛地以泪洗面?不管是谁的眼泪,既是对逝者的哀痛,也以触动人心的方式,要求我们反思事故、查找根源,避免悲剧的重演。

据初步调查,连霍高速义昌大桥爆炸坍塌事故祸起烟花爆竹。在生产环节上,制造商超许可范围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规使用蛇皮袋进行包装;在运输环节上,运输车辆不是专用车辆,发货单位以运输百货的名义进行运输;在监管环节上,这车危险的烟花一路畅通无阻,直到开上了义昌大桥引发了一场石破天惊的重大事故。


尽管事故是新闻,但造成事故的原因却是老问题,不管是从媒体报道还是人们的日常感受中,烟花爆竹在生产、运输、管理乃至销售等方面的乱象由来已久、触目惊心,爆炸塌桥事故只是其中的一个“爆点”。类似的,贵州从江翻车事故的事发车辆核载19人,实载34人,属于严重超载。其他事故的原因还在调查中,但从以往教训看,除了天气恶劣的原因,超载、疲劳驾驶、超车等往往是事故发生的最大推手。

事故发生了,必须得查清原因、明确责任、作出处理、排除隐患,这是对社会起码的责任交代。但这些亡羊补牢式的应对,难以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风险、防止事故发生。治本之策,还是全面落实各项安全制度,让一个个实施细则从“纸上”走到路上,构建起全方位的安全防护网络。Betway必威体育:总书记日前在讲改进作风时,提出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其实,安全生产无小事,每一个环节甚至每一个细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同样需要“踏石抓铁”的实干劲头,把安全责任一项项落到实处,才会遏制事故频发势头,有力保障旅途安全。

在义昌大桥爆炸垮塌事故搜救现场,有关部门要求,一个死角不能留,一个疑点不能留,一件物品、一个碎片都要把它翻过来,这种抓细抓实的工作力度,在事后处理中当然很有必要。更重要的是,在事先治理和防范中也该这么做,紧紧守住安全底线,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本报特约评论员 李力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