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完善行政调解、政务公开、以及对官员的问责。

1月10日,全国信访局长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要求,坚决纠正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群众的错误做法。

信访会议罕见地提到“拦卡堵截”正常上访群众,这从侧面说明,现实中、粗暴截访、雇佣黑保安抓人、私设黑监狱,乃至打击报复访民、劳教访民现象已到非严打不可的时候。

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湖南唐慧案,唐慧因为幼女被强奸一案,多次上访申诉,当地公安机关居然对这位上访母亲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半的严惩。2010年曝出的“安元鼎”保安公司,竟与地方政府签协议并收取佣金,关押、押送访民,设立多处“黑监狱”,形成“公权外包”,严重恶化了法治环境……这些案例一次次引发公愤。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指望通过强力摆平问题,让访民不能访、不敢访,达到息访的目的,那注定是抱薪救火。真正的解决之道,一是要扩宽公民诉讼表达渠道;二是坚决纠正“拦卡堵截”,依法追究非法拘禁访民的黑保安,以及相关官员的刑事责任。让公民安全上访,才能让公民理性上访,如此矛盾才不会越埋越深。

1月7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等确定为今年工作重点。信访改革和劳教改革互为表里。如果劳教还是个别政府惩罚访民的利器,那么就会出现有恃无恐地关押、“强制学习”访民,最终劳教访民,完全无视公民的信访权利。这只会激发更多的上访和对立,甚至引发个别极端事件。

所以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就要发挥司法作为矛盾的终极解决机制的作用,强化司法权威,解决当下严重的“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问题。知名法学家马怀德建议:要重新定位信访功能,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同时改革信访考核制度,切实减少行政干预。

一切非法“拦卡堵截”都应该纠正,非法截访、抓人更是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另一方面,要完善公民利益表达,让信访和司法各司其职,法院不把所谓“敏感”案件推上大街,同时要完善行政调解、政务公开、以及对官员的问责,这样才能让问题就地解决,避免访民反复上访。一句话,维权才能维稳,公正才会息访。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7日在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户籍制度改革等四项重点工作,全力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新华网1月7日)

近期,从湖南上访妈妈唐慧到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事件,社会各界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呼声可谓一浪高过一浪。此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可以说,“必须改”已经凝聚了共识,势在必行,而“怎么改”却没有标准答案可循。

但是,应指出的是,劳教教养制度必须置于法治的阳光下烤晒,否则,只可能带来“新瓶装旧酒”的结果,与社会各界的初衷背道而驰。

劳教教养最大的问题在于,规定劳教制度的法规仅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然而,如果我们仅仅是制定一个法律将劳动教养全盘吸纳下来,给劳教教养打造一件法律外衣,那就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因为,现存的劳教问题并不会因为有了一件“合法性”外衣而消失。

比如在执行过程中,劳动教养存在的一大问题是,劳教是公安机关一家自侦、自诉、自审,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被劳教的公民只能在被处罚后提起行政诉讼,这就严重违背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官”程序正义的法治原理。未来劳动教养无论怎样改革,都必须要直面程序正义的问题。而解决程序正义的问题,就是要将劳教教养司法化,必须将此类案件的裁决权交由法院审理,公安机关只能作为侦查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检察机关也有权介入监督。

此外,劳动教养不符合法治精神的一大弊端在于,劳教教养几乎成为了一个“口袋罪”,什么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甚至是上访都囊括其中,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小的危害。未来,无论劳动教养彻底废除或是将其改成“教育矫治”制度,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有明确规定。比如只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或一些有多次违法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人,而不能将其无限扩大化。

各地的劳动教养场所也不能仅仅换一块“教育矫治所”了事。既然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其矫治的场所就要区别于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场所;里面的设施、教育矫治内容,甚至限制人身程度都要区别于劳改场所,应当允许被教育矫治对象经常会见家属甚至一定时间内回家探视。

另外,教育矫治的时间也要适当改变,不能像现行劳动教养一样,“一至三年,必要时再延长一年”,而应当将时间调整得更短一些。

总之,劳动教养要真正改革,实现脱胎换骨般的改进,要能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处处用法治眼光进行挑剔,置于法治阳光之下烤晒,通过法治的考验。

改革不偏离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不偏离基本的公平与正义,这才是公众所期待的劳教“变法”。

中央近日释放出年内“积极推进劳教改革”的声音,一时间,舆论沸腾,赞赏与期待成为主流。

但也要看到,这种赞赏与期待,多源于对劳教改革的乐观。这种民意表达,正是劳教改革最有力的推动者。民意可用不可戏。对望穿秋水的劳教改革而言,公众已经不起哪怕一次的“狼来了”。

去年底就曾有消息披露,劳教制度改革已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进行试点。从南京市政府去年发布的《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

可以看到,此项试点并不是几个地方的率性所为,而是根据中央确定的试点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稳步开展。

试点的经验需要总结推广,教训需要吸取改进。回顾历史,立足当下,劳教制度的改革绝非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我们更应计算这一改革的积极影响,而不应仅仅看到部门利益的“小账”。

若以后不再适用劳教,那在押的被劳教者怎么办?没有了劳教,那些虽不构成犯罪但也属恶性违法的,又怎么办?

从现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模式来看,仍是由

公安部门主导。若这就是劳教改革的方向,不免让人平添几分忧虑。因为劳教之所以成为众矢之的,并不在于它的名字,而在于它有违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一些基本底线。

就像“劳动教养”的实质并不是“劳动”,也不是“教养”,而是惩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也有可能既不是“教育”,亦不是“矫治”。因此,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立法上,必须就劳教之恶作出正面回应。比如,在公安部门“自立、自侦、自诉、自审、自执”这一堪称内部的程序上,予以革命性的改造,防止新瓶装旧酒。

若未来真采纳以违法行

为教育矫治取代劳教,引入司法化程序是必需品。矫治个案理当交由法院——而不是由公安部门来裁判。与此同时,矫治的对象也应大大缩小,被矫治人还应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和有效的救济管道等等。

无规矩不成方圆,劳教改革如箭在弦,势在必发。当年的劳教是以一纸违宪违法的规定适用多年,此番改良革新,也当遵循既定的立法程序,确保依法立法。改革不偏离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不偏离基本的公平与正义,这才是公众所期待的劳教“变法”。

昨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年要推进劳教制度改革。

已经实行55年的劳教制度何去何从,如何推进改革,直接关系中国法治建设。劳教制度本质上属于行政措施,而用行政权力剥夺公民自由,是法理所禁止的,也与法治精神相违背。改革劳教制度,方向是法治化,不在法律之外留下剥夺公民自由的端口。

建设法治国家,就要遵循法治精神,依法治国。劳教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特殊时期的历史产物,但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弊病开始显露,劳教制度早已处于争议性地位。特别是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这个角度说,劳教制度本身就涉及是否违法的问题。所以,下决心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应该看到,目前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很高。劳教权的随意扩大,给不少无辜的人带来伤害,让他们处于恐惧,遭到迫害。透过一些典型案例,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如果权力滥用不止,法律尊严不立,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劳教的对象。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是对人民共同期望的回应,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不可逆转。

本报去年11月曾发表评论员文章《劳教制度为什么不能废除》,探讨不能废除的原因,针对“现在不能废除此项制度”的观点,提出了劳教制度改革者必要性和紧迫性。现在,尤其需要确立这样的共识:凡是违背法治精神的,凡是侵犯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都应该成为改革的对象。

必须承认,改革进入深水区,各方利益相互角力,重点领域改革面临重重困境,劳教制度改革,必然带来后续问题。比如,可能会涉及人员的重新安置,利益的重新调整,劳教行为的依法明确界定。与此同时,黑监狱、法制培训班等制度如何评判,都将成为新的问题。劳教制度实施几十年,内中所涉及的观念、人事、利益等,必然异常复杂,盘根错节,这都需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新的探索,充分考虑具体困难,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需要明确,改革劳教制度,并不是让违法行为放任自流,而是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取而代之。全国人大正在加快起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它被认为可以替代现有的劳教制度,从行政行为上升为司法行为,将使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

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依靠法治。除劳教制度改革外,本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还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确定为2013年工作重点。不遗余力推进法治建设,信号已经放出,突破不能停止。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确定2013年工作思路,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四项改革”确定为2013年工作重点。(1月7日新华网)

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传出改革劳教制度的信息,传递了法治进步的信号。

众所周知,我国劳教制度发端于1957年出台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时过境迁,在极个别地方,劳教成了筐,啥都往里装。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基于此,改革乃至废除劳教,乃众望所归,大势所趋。

如今传来推进劳教制度改革的消息,一方面,这是民意推动的结果,也是决策层与民意对接的结果。此前的唐慧事件以及兰州农民赵梅福进京探子被劳教事件,一再引发了对劳教制度的叩问与反思,坊间要求改革乃至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日高。如今,劳教制度真的要改革了,自然让人寄望甚深,有网友称,不是每一朵花都会结果,但所有的果实都来自花朵。2003年,各界的努力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公众的努力推动了劳教制度改革。很显然,民意的推动、上下的合力推动了相关的改革。

另一方面,这是增强公民安全感的重要一步。这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使人民群众安全感上升”,安全感的上升,既要靠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要靠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管住权力之手。

(王石川)

当务之急,已经不再是围绕劳教制度本身的存废之争,而应围绕“怎么改”来展开。“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劳教改革同样需要“实干”,而不只是谈谈而已。

2012年,劳动教养制度屡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经由唐慧案、任建宇案的不断发酵和激荡,废除劳教的呼声达到了近年来的顶峰。就在公众翘首以盼、望穿秋水之时,昨日有多个渠道传出消息称,“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不过这一消息并未得到证实,在晚间发布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通稿中,仍使用了“积极稳妥地改革劳教制度”这样的字眼。

“积极稳妥地改革”并未超出之前的官方表态。早在2012年10月9日,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就曾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以此看来,在劳教“要不要改”上,各界的争论已经不大。劳教必须改,因为它有违基本的程序正当。这种由某个单方机构“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集权式制度,不但涉嫌多重违法,甚至也被普遍认为违宪。依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教就是典型的不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也明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劳教却是由一纸行政法规所授权。

去年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也再度强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这表明,因劳教制度而导致的法律冲突正在不断扩大。劳教制度的改革已是如箭在弦、不得不发了。

既然改革劳教已有“共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改”。“积极稳妥地改革”,也是积极在前,稳妥在后。“积极”就应有所行动,不能一味“打嘴仗”。事实上,早先盛传作为劳动教养替代品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已在起草之中。立法机构理当续接上这一程序,通过公开和深入的立法博弈,稳步推进法案的审议。

鉴于有关负责人已经公开表态“正在研究具体的劳教改革方案”,这次又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列入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看上去劳教改革是越来越近了。当务之急,已经不再是围绕劳教制度本身的存废之争,而应围绕“怎么改”来展开。“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劳教改革同样需要“实干”,而不只是谈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