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评论:

生乳国标会议纪要能不能公开??

政府决策过程性信息不公开违背常识

卖家“首负责任”利于消费维权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阻力在哪

“生乳新国标会议纪要”何惧公开

从司法监督政府行为的效果看,判决没有明确被告的信息公开义务,也就难以倒逼卫生部履行其法定的公开职责。

卫生部因拒公开生乳新国标信息,被郑州一消费者告上法庭,该案日前宣判,法院认为卫生部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重新答复。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之后,民间舆论就对司法倒逼政府信息公开寄予厚望,但是在将近5年的实施时间里,却鲜有判令政府公开信息的成功案例,我们看到的反而是太多“无疾而终”的徒劳申请。在这样的背景下,卫生部因拒绝公开信息被推上被告席并败诉,颇让人出乎意料而又惊喜,此案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道路上,无疑具有不小的进步意义。

在舆论效应中,公民个体叫板国家部委,当别具示范意义。该案中,卫生部以“影响社会稳定”之词,来敷衍公民的知情权诉求,司法判决则为这种搪塞的方式亮了“黄牌”。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这等于警告各级政府部门,对公民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必须慎重对待,而不可继续忽视或敷衍了事。就此而言,个案判决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公民知情权利。

不过本案中,焦点是乳标审查讨论中的会议纪要等政府信息,究竟属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恰是在这个关键问题上,法院选择了回避。恰如卫生部回应所称,法院只是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此予以重新答复,而并非判令就相关信息予以公开。这意味着,卫生部仍然可以为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找出其他事实和依据,依然可以拒绝公民的公开申请。

公民主张信息知情权的目的,在于推动生乳国标更加科学合理。在此,生乳新国标是如何形成的?到底存不存在“中国生乳标准被个别生产常温奶的大企业绑架”?新国标制定过程中,反对和支持的声音到底各占多少比例?这些关系到百姓身体健康权益的关键性问题,显然需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予以仔细较真。

遗憾的是,法院一方面认定会议纪要属于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制作的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则对原告关于判令卫生部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这种委婉妥协的判决并未对相关信息要不要公开作实质性审查,而是将公开与否的决定权交给了卫生部。从司法监督政府行为的效果看,判决没有明确被告的信息公开义务,也就难以倒逼卫生部履行其法定的公开职责。就此而言,该案的判决则带有局限性,很难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产生直接而带有制约性的改善作用。

公开生乳国标会议纪要虽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所在,却是政府机关立规透明、民主的必然选择。

2010年,卫生部发布生乳新国标,有消费者要求公开其制定的会议纪要被拒后,将其起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决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做出答复。对此,卫生部有关人士称,将按照判决要求进行答复和沟通,但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10月23日)

首先,我们要正确解读法院判决的含义。该判决驳斥了卫生部关于“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非卫生部”的说法,在程序上将卫生部认定为做出答复的直接义务主体。判决确实并没有在实体上要求卫生部及时公开制定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

该判决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部门应该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行政机关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会议纪要的确属于过程性信息。如果将来卫生部以此为由,继续拒绝公布,即便不妥,却并不违法。

其实,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制作过程的公开涉及另一个问题:立法、立规的透明性和民主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同时,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卫生部不把国标制作过程向公众公开,又怎能达到“公开透明”?如果大部分公民都认为某项食品国标存在争议,又怎能达到“安全可靠”?公众了解不到食品国标的制定依据、理由,又怎能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呢?

而生乳国标会议纪要正是国标制定过程、依据和理由的最集中体现。卫生部只有毫无保留地将其公开,才能为自己正名,消除公众的疑虑,才能解除公众对“国标在企业‘绑架’下出笼”的猜测。因此,公开生乳国标会议纪要虽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所在,却是政府机关立规透明、民主的必然选择。

□苏润(法官)

消费者赵正军去年底申请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最后卫生部以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答复不公开,赵遂诉诸法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制作的政府信息,卫生部的答复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在法定时限内重新答复。但卫生部已公开声称,重新答复也不会公开会议纪要。

法院判决说得再清楚不过了,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是卫生部制作的政府信息,依法应依申请予以公开,不公开实际上是违法的。

政府信息公开,现在在中国也已经成为一个常识,它“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这一原则体现在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成为推动“阳光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的法治之轮。关于“政府信息”概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最权威的解释,即“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否则一切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

卫生部拒绝公开相关会议纪要的一个理由,是这个纪要是由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制作,依法勿需报送卫生部,因而卫生部未曾获取上述信息。但事实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是由卫生部负责组建的,而且卫生部部长“亲自”担任其主任委员,副部长担任其常务副主任委员。这意味着,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制作的任何信息,卫生部都间接实现了“完全掌控”。另行“上报”,其实是一种重复劳动。

卫生部拒绝公开会议纪要的主要理由,是所谓政府决策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依法公开范围,若公开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这种说法违反常识常理。建设“阳光政府”,主要内涵就是让政府决策过程公开透明起来。如果“过程性信息”不必公开,则政府只需公开决策结果。决策结果,从古至今,天然就是公开的,要不民众与执法部门如何执行?公开决策结果,根本就用不着立法推动。国务院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的就是要将政府公开透明的要求由结果向过程推进,减少和消除密室政治、暗箱操作,让民众了解政府决策内幕,方便大家评议与监督。

当然,卫生部有自己的依据,那就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该文件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很明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通过并公布的,具有法规效力;而相关“意见”只是一种内部规定,其效力层级远低于前者。法院不予认可,正在情理之中。

从这起个案不难感受到,有些公权力机关对民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诿态度,以及面对法院判决的倨傲无礼。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作出后,政府机关只有两个选择,一是不服判,可以上诉或申诉;二是不上诉不申诉,那就只有老老实实执行法院判决。

郑州消费者赵正军三次申请,要求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遭到卫生部拒绝,赵正军随即将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此前,卫生部拿出非信息制作单位、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布纪要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等理由,辩称不予公开的合理与必要。然而,法院认定,会议纪要系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不仅作为个案认定,否定了卫生部的理由,也将作为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典型判例,对此后相关案件的判决起到重要示范作用。

公民锲而不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终得法院判决支持,不少人站在这一角度,认为当下的结果是一个“双赢”,即公民意识觉醒下的公民行动,结合司法公正判决,共同推动信息公开实践向积极的方向再度迈进。这有一定的道理,但可能还过于简单和乐观。

我们看到,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会议纪要显然不属于几项特定的不予公开事项,但事实上仍然不能公开。如果不是申请人的执著追问,很难得到这样的结果。可以说,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愈是曲折,很可能愈发表明社会信息的封闭状态。

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意在改善政府工作,保障公民监督权。因为公开,民众监督的无形压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权力的滥用和失当。从这个意义上,公开应该主动作为,而不是被动应对,甚至敷衍塞责。把所有信息握在手中,等待公民“上门”申请,再予以答复,应当说,这样的形式算不上真正意义的公开。更何况,现在的问题是,即使有公民申请政务公开,通常也会受到重重阻力。

既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均有相应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阻力在哪?

以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来说,实际上,新国标甫出即陷入质疑漩涡。不公开的几大理由,性质并不一样,但在法院那里却是截然不同的说法,尤其是所谓“影响社会稳定”,进一步让人疑惑,质疑这么多,公开究竟会怎么影响社会稳定?

应当说,政务信息公开的顶层设计问题早已解决,时下最为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落实公开。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选择性公开、避重就轻地公开的情况不是个别地区、部门的问题,政府部门、机构的行事逻辑并没有以公开为首要前提。民众所普遍关心的,涉及民众重大利益的相关信息越是难以公开。也就是说,公开应起到的事前制约、“施压”作用无以“生效”,进而事后不愿公开、不敢公开。

司法判决卫生部公开答复有一定指征意义,但更多没有公开的类似情况,那些不愿公开、不予公开来自于哪里?如何让公开主动、常态?或许更值得思考。

视信息公开为负担和威胁,拒斥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如此暗箱操作只会加深公众的疑虑,毁坏政府公信。

郑州消费者赵先生申请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的会议纪要被拒绝,赵先生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法院日前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近来,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种事件屡见不鲜,在陕西“表哥”和福建“表叔”相关信息都得不到公开的背景下,不得不说,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令人振奋,个案意义不容小觑。然而,了解到赵先生向卫生部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细节,不难发现一些发人深思的问题。

这几年,国内乳品的质量问题本就屡受民众诟病,而生乳新国标为何大大低于国际标准,让民众百思不得其解。因此,卫生部制定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对于披露相关信息,解答民众困惑,自然非常重要。然而,卫生部以会议纪要不属于该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如此简单武断的答复,实在令人失望。甚至可能更令公众相信,新标准的制定被少数企业“绑架”并非空穴来风。

卫生部称,赵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而非卫生部,这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卫生部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机关,审评委员会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审查是制定国标的一项必经程序,属于卫生部履行其制定国标法定职责的一个环节。所以,审评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当属于卫生部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制作的政府信息,没理由向公众隐瞒。

更让人愕然的是,另一拒绝公开理由竟是“会议纪要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这种逻辑与《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精神完全背道而驰。一份关于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破坏力有这么强吗?只要卫生部门公正地处理生乳新国标问题,公开这份会议纪要就不是什么大问题。视信息公开为负担,拒斥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只会加深公众的疑虑,毁坏政府公信。

申请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公开被拒的事例提醒我们,在政府信息公开的道路上,行政机关还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调整心态,唯有富有诚意、具有说服力且经得起民众推敲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

□行者(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