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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报道需面对的现实问题
www.fjsen.com?2009-12-29 08:57? 乔新生?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按照《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这是我国第一次用司法规则明确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法律责任。众所周知,我国没有关于传播专门法律法规,在现行刑法中也没有将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视为特殊的责任主体。所以,人民法院在处理司法报道案件时,往往沿用现有的法律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将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视为一般民事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将新闻媒体视为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事业单位,其从业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援引法律追究其责任的时候,往往会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针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引导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监督司法审判活动,已经成为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我国有关立法的不足,为我国司法报道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法律规范。仔细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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